《清華大學藏戰(zhàn)國竹簡》(拾肆)讀記(三)
(首發(fā))
王曉華
《清華大學藏戰(zhàn)國竹簡》(拾肆)《兩中》篇最後一段說:
圭中或言【八四】曰:后,余方告女(汝),
(建)邦旣成,九
(枉)旣坪(平),尚或
(恐)不中於民,曰乃邦不型。后則或立鼓,門于乃宮,以
(暨)庶民,之(止)
(黜)【八五】不章。
(恐)亓(其)又(有)義(宜)
(辭)而弗
(得),門則去人,是(寘)亓(其)鼓,亓(其)音大昜(揚)。后,女(汝)
(聞)之,必求亓(其)靜(情),以交(徼)天之羕(祥),是胃(謂)夭(妖)
(乏),亓(其)【八六】又(有)民而或(國)亓(其)昌。女(汝)九
(枉)是聖(聽),事亦又(有)或(惑),亡(無)又(有)不型,而猷(猶)鼓門,思(使)后
(聞)亓(其)聖(聲),是胃(謂)自
(傾),則參之於九
(枉),則可加【八七】型。【八八】
按“圭中或言【八四】曰”的“或”應括注為“又”,“或言曰”就是“又言曰”。其餘的“或言曰”也都應該如此處理。“尚或
(恐)不中於民”“后則或立鼓”兩句中的“或”似也應讀為“又”。
這一段文中三見“型”字,整理者沒有加注,我們認為這三個“型”字都應該讀為“刑”。這一段的論述與“獄訟”有關,多次提到“刑”很合適。
“以
(暨)庶民,之(止)
(黜)【八五】不章?!币欢螖嗑渌朴姓`,斷開的兩段應連讀為“以
(暨)庶民之
(黜)【八五】不章?!薄?/span>
”整理者讀為“暨”,訓為“到”,似不妥。我們認為“
”應讀為“訖”訓為“絕止”“斷絕”。《書·呂刑》:“典獄,非訖於威,惟訖于富。”孔傳:“非絶於威,惟絶於富,世治,貨賂不行。”“
”字整理者讀“黜”,似與文意亦不諧,我們懷疑“
”應讀“屈”,“屈”從“出”聲,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有“戰(zhàn)死事不出(屈),論其後?!钡脑?,“出”即用為“屈”?!?/span>
”亦從“出”聲,字且從“心”,表明為心理狀態(tài),讀為“屈”正合適?!罢隆弊x為“彰”?!耙?/span>
(訖)庶民之
(屈)【八五】不章(彰)。”就是“以斷絕庶民之冤屈不得彰顯”的意思。
“
(恐)亓(其)又(有)義(宜)
(辭)而弗
(得)”中“義辭”的“義”整理者讀為“宜”,似不必。這裡的“義”即“正義”的“義”。
“是胃(謂)夭(妖)
(乏)”的“夭”整理者讀為“妖”,似不妥?!?/span>
”是否一定從“乏”也一時難以判斷。這裡的“夭
”承上“交(徼)天之羕(祥)”而來,應該是個正面的表述,讀為“妖乏”文意不相連貫,頗為可疑。我們一時也想不起更好的讀法,但“夭”讀為“沃”或“飫”的可能似也可考慮。
“亓(其)【八六】又(有)民而或(國)亓(其)昌?!币痪渲械摹坝帧闭碚咦x為“有”,我們懷疑應讀為“佑”?!渡袝ぬ┦摹酚小疤煊酉旅瘛钡脑?,可以對照?!柏粒ㄆ洌景肆坑郑ㄓ樱┟穸颍▏┴粒ㄆ洌┎??!币彩浅猩稀耙越唬ㄡ瑁┨熘k(祥)”而來,“其”疑代指“天”。
下面試著對這一段加以語譯:
圭中又說到:君王,我現(xiàn)在告訴你,邦國既已建成,九種過失或冤屈既已鏟平,倘若仍擔心不切合于民,那就是你的邦國不講刑法。君王應馬上再設立堂鼓,放在宮門,以結束庶民的冤屈不得彰顯的現(xiàn)狀。若怕民有正義的話聽不到,就撤去守門人,在門前置鼓,鼓的聲音很響亮。君王,你聽到鼓聲,一定要得到民的實情,以招致天的佑助,這就叫“夭
”。天佑助下民,國家就繁昌。你傾聽九枉,事情仍有疑問,那就一切皆用刑法辦理。如果仍然敲鼓,使君王聽其聲音,這就叫自置于危險,就該參考九枉,可以增加刑法。
本文收稿日期為2024年12月23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24年12月23日
點擊下載附件: 2434王曉華:《清華大學藏戰(zhàn)國竹簡》(拾肆)讀記(三).docx
下載次數(shù):68
Copyright 2008-2018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權所有 滬ICP備10035774號 地址:復旦大學光華樓西主樓27樓 郵編:200433
感謝上海屹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
總訪問量:94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