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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簡《律書》生律法再探
方建軍
天津音樂學(xué)院
1986年甘肅天水放馬灘一號秦墓出土的戰(zhàn)國晚期竹簡《日書》,分為甲、乙兩種。乙種《日書》除重復(fù)甲種內(nèi)容外,還包含音律與五行、時辰、術(shù)數(shù)、占卜等的記述,其中專論五音十二律相生之法及十二律律數(shù)的部分,發(fā)掘整理者定名為《律書》,并于2009年印行的《天水放馬灘秦簡》一書全文發(fā)表[1]。
1989年,何雙全先生首次公布了秦簡《律書》的部分資料,并作有很好的論述 [2]。后來,我在探索先秦十二律名的形成,以及秦音樂文化的發(fā)展歷史時,指出放馬灘秦簡《律書》的生律法,與《呂氏春秋》屬于同一系統(tǒng)[3]。進入21世紀,秦簡《律書》引起更多學(xué)者的關(guān)注,如戴念祖、谷杰、陳應(yīng)時、修海林、楊善武、程少軒、蔣文等先生均有深入研究[4]。今在學(xué)者工作基礎(chǔ)上,重新繹讀秦簡《律書》,并就其中的生律法問題再做一些探討,向大家請教。
《律書》的每支竹簡均自上而下單行豎寫,每行文字若內(nèi)容有別,則以一定間距或以“·”、“=”符號隔開,彼此形成獨立的語句。從竹簡內(nèi)容及編次觀察,一些簡可以構(gòu)成較為規(guī)整的橫排。如果自右至左橫排閱讀,可以看出不少簡文都是依照五音、十二律、時辰、術(shù)數(shù),五行等的次序來編排,具有內(nèi)在的邏輯關(guān)聯(lián)。因此,閱讀放馬灘秦簡《律書》,需要從書寫方向和編排順序縱橫兼顧。
先看秦簡《律書》中有關(guān)十二律生律法的記述:
黃鐘下生林鐘;(179第5排)
林鐘生大(太)簇;(180第5排)
大(太)簇生南呂;(181第5排)
南呂生姑洗;(182第5排)
姑洗生應(yīng)鐘;(183第5排)
應(yīng)鐘生蕤賓;(184第5排)
蕤賓生大呂;(185第5排)
大呂生夷則;(186第5排)
夷則生夾鐘;(189第5排)
夾鐘生毋(無)射;(188第5排)
(187殘缺)
所述最適宜與《呂氏春秋·音律篇》做出比較,呂書云:
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yīng)鐘,應(yīng)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yīng)鐘為下。
二者的生律次序完全相同,惟《律書》缺少寫有“無射生仲呂”的一支簡。因簡187殘缺,故不知其是否抄寫有“無射生仲呂 ”,但這并不影響對簡文做整體性判斷。
秦簡《律書》明確指出,“黃鐘下生林鐘”,說明秦簡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是先下生而后上生,亦即“先損后益”。由此可以推知,《呂氏春秋》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亦當(dāng)為“先損后益”,谷杰先生的意見是正確的[5]?!秴问洗呵铩匪浴傲昼姟钡嚷伞盀橄隆?,當(dāng)即下生所得,其義與秦簡相同。由此足見,秦簡《律書》與《呂氏春秋》的生律法確屬同一理論體系。
據(jù)放馬灘一號秦墓所出《志怪故事》簡文,墓葬的年代應(yīng)為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律書》的抄寫年代應(yīng)略早于墓葬年代[6]?!秴问洗呵铩纺饲叵鄥尾豁f主持編撰,成書于公元前239年。秦簡《律書》與《呂氏春秋》同屬秦國著作,撰寫年代相當(dāng)或相近,因此它們具有相同的生律法也就不以為奇了。
如同《呂氏春秋》那樣,放馬灘簡還述及三分損益生律法,并標(biāo)明下生或上生的律位數(shù)目,如簡169云:
下八而生者,三而為二;上六而生者,三而為四[7]。(169下)
這句話的意思是,往下八個律位生律,三分損一;往上六個律位生律,三分益一。例如,從黃鐘下生林鐘,正好是八個律位,即 “下八而生”。而從林鐘上生太簇,則恰好是六個律位,屬“上六而生”。這支簡整理者歸入《星度》章中,實際按內(nèi)容應(yīng)屬《律書》。
更為重要的是,秦簡《律書》還詳記十二律各律的律數(shù),并且由低到高,依次列出:
黃鐘八十一,課山。(179第6排)
大呂七十六,□山。(180第6排)
大(太)簇七十二,參阿。(181第6排)
夾鐘六十八,參阿。(182第6排)
姑洗六十四,陽谷。(183第6排)
中(仲)呂六十,俗山。(184第6排)
蕤賓五十七,毚都。(185第6排)
林鐘五十四,俗山。(186第6排)
(187殘缺)
南呂卌八,俗山。(188第6排)
毋射卌五,昏陽。(189第6排)
應(yīng)鐘卌三,并閡。(190第6排)
這些律數(shù)不見于《呂氏春秋》。除夷則的律數(shù)因187簡殘缺而不知外,其余各律的律數(shù)在西漢時期成書的《淮南子·天文訓(xùn)》中均有記載。二者只有應(yīng)鐘律數(shù)略有差異,秦簡《律書》為 43,《淮南子·天文訓(xùn)》為42,《律書》所取為約數(shù)。由《天文訓(xùn)》可知,《律書》所缺的夷則律數(shù)為51。又從林鐘的律數(shù)為54看,益證其為“先損后益”的“下生”所得。
據(jù)《淮南子·天文訓(xùn)》,黃鐘的大數(shù)是177147。秦簡《律書》也載有十二律各律的大數(shù),仍是自低至高,依次排列:
黃十七萬七千一百卌七,上□。(194下)
大呂十六萬五千百八十八,下□。(195下)
……四百六十四,下南呂。(196下)
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下毋(無)射。(197下)
姑先(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下應(yīng)。(198下)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下生黃。(199下)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上大呂。(200下)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上大(太)族(簇)。(201下)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上夾。(202下)
南呂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六,上姑。(203下)
毋(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上中(仲)呂。(204下)
應(yīng)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上蕤。(205下)
簡文先記寫各律的大數(shù),然后再述說由本律上生或下生的它律,律名或整或簡,但其義一目了然。其中大呂的律數(shù)有漏抄,應(yīng)為 165888。簡196應(yīng)為太簇的律數(shù),但文字有缺損,其律數(shù)應(yīng)為157464。南呂的律數(shù)衍一“四”字,實應(yīng)為104976。簡194下的“上□”應(yīng)為“上林”,簡195下的“下□”應(yīng)為“下南”。
但是,從上引《律書》看,簡 194的“上林”應(yīng)為“下林”,“上”或為“ 下”之誤書[8]。因為秦簡《律書》已明示“黃鐘下生林鐘”,而簡201所寫林鐘的律數(shù)為118098,所以不可能是上生所得。另外,本簡林鐘律數(shù)之后又說“上(生)太簇 ”,故由黃鐘上生林鐘,繼而再由林鐘上生太簇的可能應(yīng)予排除,這種“林鐘重上生”的方法應(yīng)是不存在的。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并討論的,是編號為193、199和333的三支竹簡。
簡193云:
黃鐘以至姑先皆下生,三而二;從中(仲)呂以至應(yīng)鐘皆上生,三而四。
這是說,從黃鐘到姑洗五律均往下生律,三分損一;從仲呂到應(yīng)鐘七律均往上生律,三分益一。進一步說明了秦簡《律書》是三分損益生律體系。應(yīng)予注意的是,193簡明確指出仲呂也要上生。我們知道,仲呂上生后即返回黃鐘,但卻不能回到黃鐘的初始律數(shù),而是高出黃鐘一個“古代音差”,即 24音分。
仲呂能夠上生的說法,還可從《律書》簡199加以推求。這支簡分為上、下兩句,上句簡文不清,有缺釋;下句簡文為: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下生黃。
據(jù)簡193文義推知,此處的“下生”當(dāng)為“上生” 之誤[9]。這樣,仲呂即可按順序向上生出黃鐘,并可繼續(xù)沿用三分損益法復(fù)生各律。
還有一支簡,編號為 333,發(fā)掘整理者歸入《問病》章。此簡分上、中、下三句,上句所缺文字較多,中、下句完整,文曰:
生黃鐘,置一而自十二之上三益一,下三奪一。(以上中句)
占復(fù)。(以上下句)
這是說,將黃鐘作為第一律,從第十二律開始,往上生時,三分益一;往下生時,三分損一。這不僅闡明了三分損益生律法,而且指出在十二律之后,還可繼續(xù)沿用此法上下相生。
《淮南子·天文訓(xùn)》說:“律之?dāng)?shù)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鐘,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鐘大數(shù)立焉?!鄙弦篷R灘簡333與《天文訓(xùn)》“置一而十一三之”的表述方式略似,但文義相異。又《史記·律書·生鐘分》云:“生黃鐘術(shù)曰: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也與放馬灘簡333的表述方式相似,但文義仍不相同。
上面有關(guān)三支竹簡文字的討論,容易使人聯(lián)想到西漢京房(公元前77—公元前37)所創(chuàng)的六十律理論。京房的六十律,就是在運用三分損益法生出十二律之后,繼續(xù)依此法生律,直至六十律。《后漢書·律歷志》在描述六十律時說:“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簇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同書又說京房六十律相生之法為“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zhí)始,執(zhí)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于南事,六十律畢矣?!笨梢娏删褪窃谥賲沃笤偕仙?執(zhí)始”,繼而下生“去滅”,如此上下相生,以至第六十律“南事”。
如果以上對放馬灘秦簡的理解不誤,那么關(guān)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論探索,可能在戰(zhàn)國晚期的秦國已經(jīng)萌生。雖然在秦簡《律書》中還看不到完整的六十律文字,但其在十二律之后仍可繼續(xù)生律的義涵已經(jīng)存在。由此看來,秦簡《律書》在一定程度上已為六十律的產(chǎn)生做出了理論準備。
除十二律之外,秦簡《律書》還有關(guān)于五音的記述。由于五音與十二律關(guān)系密切,這里也連帶加以討論。
先將《律書》中有關(guān)五音的簡文抄錄于下:
宮一,徵三,栩五,商七,角九。(176下)
平旦九徵水;(179第3排)
日出八宮水;(180第3排)
蚤食七栩火;(181第3排)
莫食六角火。(182第3排)
日中五宮土;(184第3排)
西中九徵土;(185第3排)
昏市八商金;(186第3排)
莫中七羽金;(187第3排)
夕中六角水。(188第3排)
五音之中,羽也寫作“栩”。從簡184至188不難看出,五音和五數(shù)的排列順序為:
宮 徵 商 羽 角
五 九 八 七 六
土 土 金 金 水
由此可知,簡176“栩五,商七”當(dāng)系“商五,栩七”的誤抄。簡180的“日出八宮水”,經(jīng)檢視竹簡照片,“ 宮”字十分模糊,疑當(dāng)為“日出八商水”。這樣,簡179至182五音及五數(shù)的排列形式,除缺少“宮”和“五”之外,其余與簡 184至188全部相同。
上列秦簡《律書》五音的排次,不是由低到高的宮、商、角、徵、羽,而是五度相生的宮、徵、商、羽、角。按秦簡《律書》和《呂氏春秋·音律篇》的生律次序,十二律的前五律為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恰好是以黃鐘為宮構(gòu)成的五音,其排次為宮、徵、商、羽、角。說明秦簡《律書》五音的產(chǎn)生,是按生律次序獲得的。
《呂氏春秋·圜道》云:
今五音之無不應(yīng)也,其分審也。宮、徵、商、羽、角各處其處,音皆調(diào)均,不可以相逼,此所以無不受也。
可見秦簡《律書》五音的產(chǎn)生次序,與《呂氏春秋》也是相同的,即均為宮、徵、商、羽、角。這在《淮南子·天文訓(xùn)》里表述為“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在《史記·律書·生鐘分》里表述為“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故曰:音始于宮,窮于角?!辈⑶?,《史記·律書·生鐘分》的五音,分別對應(yīng)于數(shù)字五、九、八、七、六,與秦簡《律書》五音與五數(shù)的配列是相同的。
不過,從《律書》簡 176看,還有另一種五音與五數(shù)的對應(yīng)形式,即:
宮 徵 商 羽 角
一 三 五 七 九
而《管子》幼官篇和地員篇,以及《呂氏春秋》十二紀中五音與五數(shù)、五行的相配形式,也與秦簡《律書》有所不同[10],可見古代五音與五數(shù)、五行之間,在對應(yīng)形式上并無一定。現(xiàn)在的問題是,秦簡《律書》的五音,是先上生還是先下生?換言之,是先損還是先益?眾所習(xí)知,有關(guān)五音產(chǎn)生的最早文獻,當(dāng)屬戰(zhàn)國時期(約公元前4世紀)成書的《管子·地員篇》,其文如下:
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fù)于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五音的生律次序同為宮、徵、商、羽、角,但它是先上生而后下生,先益而后損。
如上所述,秦簡《律書》以三分損益法產(chǎn)生的十二律,是先下生而后上生,即“先損后益”。而五音的產(chǎn)生,在律序和律位上屬于十二律的前五律。既然五音與十二律同屬秦簡《律書》系統(tǒng),其生律次序也應(yīng)相同,即均為先下生而后上生,“先損后益”。這種生律法也見于《史記·律書·律數(shù)》記載:
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兩種不同的生律方法,所構(gòu)成的五聲音階也不一樣。《管子·地員篇》為徵、羽、宮、商、角;秦簡《律書》和《史記·律書· 律數(shù)》為宮、商、角、徵、羽。前者是五聲徵調(diào),后者為五聲宮調(diào)。
綜上所述,秦簡《律書》的五音十二律,均由三分損益生律法以“先損后益”生成。據(jù)《律書》透露出的信息,對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論探索,可能在戰(zhàn)國晚期已經(jīng)萌生。以往所知,十二律的律數(shù)和大數(shù)最早見于兩漢文獻,而秦簡《律書》有關(guān)律數(shù)和大數(shù)的記述,則表明十二律生律法理論在戰(zhàn)國晚期已經(jīng)相當(dāng)完備。
據(jù)《國語·周語下》記載,公元前522年,周朝即已應(yīng)用傳統(tǒng)的十二律名。然而,從曾侯乙編鐘樂律銘文看,在戰(zhàn)國早期之時(公元前433年),曾國與周、楚、晉、齊、申等國的律名尚未統(tǒng)一[11]。由秦簡《律書》可知,秦國的十二律名當(dāng)襲用周制,而秦國的十二律相生之法,以及有關(guān)的律數(shù)和大數(shù)等,也為后世廣為傳布。秦國對于中國古代音律理論的貢獻,于秦簡《律書》中得到了具體而確實的反映。
[1]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
[2] 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文物》1989年第2期。
[3] 方建軍:《先秦文字所反映的十二律名稱》,《中央音樂學(xué)院學(xué)報》1990年第4期;《從樂器、音階、音律和音樂功能看秦音樂文化之構(gòu)成》,《中國音樂學(xué)》1996年第2期。
[4] 戴念祖:《試析秦簡〈律書〉中的樂律與占卜》,《中國音樂學(xué)》2001年第2期;《秦簡〈律書〉的樂律與占卜》,《文物》2002年第1期;谷杰:《從放馬灘秦簡〈律書〉再論〈呂氏春秋〉生律次序》,《音樂研究》2005年第3期;陳應(yīng)時:《再談《呂氏春秋》的生律法——兼評《從放馬灘秦簡〈律書〉再論〈呂氏春秋〉生律次序》》,《音樂研究》2005年第4期;修海林:《先秦三分損益律生律方法的再認識——談“先益后損”、 “先損后益”兩種生律方法的并存》,《音樂研究》2008年第5期;楊善武:《〈呂氏春秋〉先益后損生律的確定性》,《音樂研究 2009年第4期;程少軒、蔣文:《放馬灘簡〈式圖〉初探(稿)》,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2009 年11月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964);程少軒:《放馬灘簡式圖補釋》,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2010年3月30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120)。
[5] 詳注4谷杰先生文。
[6] 同注1,第128—129頁。
[7] 本簡“六”字原釋“北”,不確。程少軒和蔣文先生釋為“六”,甚是,今從之。
[8] 細審發(fā)表的竹簡照片,這兩個字模糊難辨。
[9] 竹簡照片字跡漫漶,看不清是“上”還是“ 下”。
[10] 陳應(yīng)時:《五行說和早期的律學(xué)》,《音樂藝術(shù)》2005年第1期。
本文原載《黃鐘》(武漢音樂學(xué)院學(xué)報)2010年第4期。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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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秦簡《律書》生律法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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