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吳廣起義原因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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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堅
華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09級碩士研究生
《史記·陳涉世家》記載:二世元年七月,發(fā)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xiāng)。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召令徒屬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籍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徒屬皆曰:“敬受命?!?/SPAN>
一直以來,陳勝、吳廣的起義原因皆按照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中的說法:因遇上大雨而無法按期到達戍守地點,按秦律,則應(yīng)被斬首。陳勝、吳廣于是商議說,而今逃亡要被處死,舉行起義也要被處死,既然同樣都是死,那我們就為大事成名而死吧……。筆者在參照《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關(guān)于秦律內(nèi)容后,卻發(fā)現(xiàn)里面大有文章;但據(jù)秦不遠的史學家司馬遷為什么又要那樣記載呢?
在秦代,逃避徭役有兩種情況,即“逋事”和“乏徭”。在服役的時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發(fā),隨即逃亡,不去報到,稱為“逋事”;已經(jīng)參加檢閱、共同乘車和吃口糧,或已到服役地點,然后逃亡,皆稱為 “乏徭”。[1] 照此看來,打算戍守漁陽陳勝、吳廣這批人,若于路中逃亡,則應(yīng)視為“乏徭”,若失期,雖與“乏徭”不盡相同,但逃亡與失期相論,失期所犯罪行顯然要輕,在此,可退一步,暫且把失期視為“乏徭”來談。那么對于“乏徭”的處罰應(yīng)該是什么呢?《法律答問》中有這樣幾個例子: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逃亡,但已經(jīng)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yīng)笞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滿期。 [2] 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在服役期間逃亡且在一定得期限內(nèi)自首,對于其“乏徭”的處罰依然是笞打,當然對于“乏徭”的處罰也有比較嚴重的,那就是對于已判罪且正服役期間逃亡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說: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因此事而逃亡,問甲應(yīng)如何論處?應(yīng)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獲。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獲,如何論處?應(yīng)罰一盾,仍舊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滿一年后被拿獲,如何論處?應(yīng)處耐刑。[3] 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對于服役人兩次逃亡的“乏徭”行為,若在一定期限內(nèi)被捕獲,其處罰最重為耐刑,而首次“乏徭”行為,不過為罰錢一盾了事。因此,參照上面兩例對 “乏徭”的處罰,我們很難相信陳勝、吳廣等的失期“乏徭”會被斬首。王偉先生《〈秦律十八種·徭律〉應(yīng)析出一條〈興律〉說》一文認為簡一一五不應(yīng)與簡一一六以下編聯(lián),簡一一五也并非《徭律》,而是一條《興律》。簡一一五應(yīng)標點為:[4]
御中發(fā)徵,乏弗行,訾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訾一盾;過旬,訾一甲;其得?。ㄒ玻┘霸勊?,除。興
曹旅寧通過對此條材料的分析,認為遇“水雨”而導致徭役征發(fā)“乏弗行”和“失期”,也成為違法官吏得以免罪的理由,而 “興”也表明“失期”這一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時,在一定情況下如“詣水雨”是可以免除罪責的。[5] 那么既然遇“水雨”而導致徭役征發(fā)“乏弗行 ”和“失期”的官吏可以免罪,而作為服役的人也當應(yīng)免罪,或者至少不會被處死。(當然,從陳勝﹑吳廣這批人要“適戍漁陽”來看,陳勝等所服為兵役,并非一般意義的徭役,這點我們必須要清楚的,但由于所出土文獻有限,我們尚不能看到完整的秦律,因而相關(guān)秦律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那么,距秦不遠的史學家司馬遷為什么在《史記·陳涉世家》中那樣記載呢?
日本人瀧川資言討論“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此句時指出:“何孟春曰:古人文字,彼此有絕似者,《左傳》楚昭王曰:再敗楚師,不如死;棄命逃歸,亦不如死。死一也。其死仇乎!此世家亦連用四死字。”[6] 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司馬遷記述陳勝、吳廣謀劃起義所采用的是前人筆法。
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后,實行“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政策。那么,我們可以想象得到,像陳勝、吳廣這些下層人是很難接觸到秦律的,而在《史記·陳涉世家》中,也沒有陳勝﹑吳廣曾于何處學習律法的記載,正因如此,在遇到因雨而致適戍漁陽“失期”時,才有陳勝的“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籍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這樣模棱兩可且相矛盾的話語(從秦法來講,失期當斬與籍令毋斬相矛盾,當然,不排除陳勝為激勵眾人起義,絕眾人前往漁陽活路),為激發(fā)人們的斗志,發(fā)出“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來號召并領(lǐng)導眾人起義,而所謂的失期當斬、逃亡亦死、舉大計亦死,應(yīng)為陳勝、吳廣對當時秦律的模糊認識,而作為起義的領(lǐng)導者陳勝,則從青年時就有“鴻鵠之志”,其采取占卜(卜者知其意而言事可成)、置丹書帛“陳勝王”于魚腹中、學狐鳴而言“大楚興,陳勝王”等手段,從而在眾人中獲得了威望,并最終領(lǐng)導發(fā)動了起義,這也是陳勝、吳廣起義爆發(fā)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司馬遷在撰寫《史記·陳涉世家》時,由于距秦未遠,肯定比較容易了解并獲得陳勝、吳廣起義過程的細節(jié)﹑所提口號及秦律的內(nèi)容等,但為真實記載陳勝、吳廣起義,因此司馬遷可能以所流傳的“失期當斬”(陳勝所言)為認知點,且古人“凡作文先求暢達,求暢達需氣盛” [7] ,故言“失期,法皆斬”,并以此來記載陳勝﹑吳廣起義原因的。
[1]睡夢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參考第221-222頁,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2]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注譯文,第208頁。
[3]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注譯文,第206頁。
[4]王偉:《〈秦律十八種·徭律〉應(yīng)析出一條〈興律〉說》,第 92頁,《文物》2005年第10期。
[5]曹旅寧:《陳勝吳廣起義原因“失期”辨析— —秦漢法律簡牘中關(guān)于“不可抗力”規(guī)定》,武漢大學簡帛研究網(wǎng), 2007年6月17日。
[6](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陳涉列傳》卷四十八,第4頁,太原:北岳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2月29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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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8陳勝、吳廣起義原因辨析
《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高祖以亭長為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豐西澤中,止飲,夜乃解縱所送徒。此事宜可窺知一二。若出現(xiàn)“徒多道亡”而秦律將嚴懲,比如當斬,劉邦(為秦小吏)應(yīng)有所行動,然其“自度比至皆亡之”,故才釋放所以驪山徒,后劉邦逃亡,其妻子家人亦未見牽連所累,怪哉。然秦律于二世變遷軌跡,尚需新文獻出土,故不敢妄論。
史料:
一.法律演變:
1. 睡虎地11號秦墓為秦始皇三十年左右的墓葬,且墓中簡文終結(jié)于秦始皇三十年。(引述自《二十世紀出土簡帛總述》)
2. “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游······(三十八年)七月丙寅,始皇崩于沙丘平臺。”(《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該條與法律無直接關(guān)系,但間接影響到第三條材料)
3. “二世皇帝元年,年二十一。四月,二世還至咸陽,曰:“先帝為咸陽朝廷小,故營阿房宮。為室堂未就,會上崩,罷其作者,復土酈山。酈山事大畢,今釋阿房宮弗就,則是章先帝舉事過也。”復作阿房宮。外撫四夷,如始皇計。盡徵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wèi)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下調(diào)郡縣轉(zhuǎn)輸菽粟芻藁,皆令自赍糧食,咸陽三百里內(nèi)不得食其穀。用法益刻深。”(《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
4. “胡亥立,以趙高為郎中令,更變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盜起,胡亥責李斯,斯懼,上書請行督責,刑者相半。其后趙高譖斯,具五刑,腰斬,夷三族?!保?/SPAN> 《通典》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二.法律教化
5.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xiāng)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以法(廢)主之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騰為是而修法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今法律令已布······”(《睡虎地·語書》)
6.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條,律、令煩多, 百有余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漢書·刑法志第三》)
按:一.秦簡的成文最遲不會超過秦始皇三十年,到二世元年,已有多年之隔,其間秦律已有諸多變化(參材料第3和第4條)如果靜止地作對比,不免刻舟。
二.在“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時代,法律教化必然是很到位的,即使是漢代也如此(參材料第5和第6條),況且“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保?/SPAN>《史記·陳涉世家》),對于政府政策法律沒有一定的了解與掌握,怎么能為吏呢?所以陳吳二人不可謂不知法。
本人才疏學淺,以上材料引用如有舛誤,觀點不當之處,還望見諒于大方。
《商君書 境內(nèi)》卷五: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
《史記·陳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發(fā)閭左敵戍 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xiāng)。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吳廣素愛人,士卒多為用者。將尉醉,廣故數(shù)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眾。尉果笞廣。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陳勝佐之,并殺兩尉。(服兵役與兵士;兵器;屯長)
謝謝上述的批評與指導,小子不才,故有此見解,且文中多有猜測之言,而對于秦律演變軌跡,未能加以探討,而致有刻舟之氣。期待最新里耶秦簡的公布些許能使此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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