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侯丙迅缶跋 ——兼釋“ (首發(fā)) 王恩田 山東省博物館 隨州文峰東周墓地亞字形大墓M18的亞字形槨室有東、西、南、北、中五室。其中西、南、北、中四室曾遭盜掘。東室保存完好,出土鼎、簋、鬲、鑑、方壺等70余件青銅禮器。另外在墓坑?xùn)|、西、北三面各有一個2米×2米的器物坑。其中北坑內(nèi)隨葬兩件制作精美華麗的銅方缶[1]。通體飾鑲嵌綠松石的菱形花紋(圖一:1)。兩件龍形耳上各有7字銘文,蓋內(nèi)有兩行11字銘文: 耳銘: 曾侯迅缶硤以為 (圖一:2) 蓋銘: 曾侯丙作迅缶 硤以為微事 (圖一:3) 銘文雖然簡短,但仍然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雙耳上的銘文,由于空間范圍的局限,故而省去了器主私名的“丙”和“作”“微事”等4字。并未省略“迅缶”二字。 二、“迅缶”,目前多改作“ 迅,心母,浴,邪母。心、邪旁鈕。迅缶即浴缶?!墩f文》:“浴,灑身也?!薄吨芏Y·宮人》:“其往之沐浴?!弊ⅲ骸般逶∷宰詽嵡??!?/SPAN> 按,《簡報》隸為“硤以為長事”等5字的釋讀,目前有很大的分歧[3]。應(yīng)予分析。 “硤”字,從廣,從土,夾聲。夾,見母葉部,給,見母緝部。雙聲旁轉(zhuǎn),讀作“給”?!稇?zhàn)國策·秦策》:“恐不能給也?!弊ⅲ骸敖o,供也?!?/SPAN> “微事,目前多隸為“長事”。長、微混淆由來已久,有必要加以區(qū)別。商周文字中長與微都像人披長發(fā)形,長字手中拄拐杖,即棖的本字?!墩f文》:“棖,杖也?!睏柦铻殚L幼的長和長短的長。微是頭發(fā)之發(fā)的本字,音同借為微小、微妙的微和國名、姓氏的魏。久借不歸,另造一個從犮聲的髪字相替代。古璽文中由于長微混淆,從而出現(xiàn)了只有長和張。只有“三家分晉”中的韓、趙二姓,而沒有一例魏姓的怪現(xiàn)象。實際情況是“長”字是在人的下肢右側(cè)加彎勾、短橫的“飾筆”以為指事字,意為長肢在此。而不加飾筆者即微字,音同借為姓氏的魏。楚簡中用不同的方法區(qū)別長、微二字。郭店簡和上博簡用頭發(fā)飄向右方者為長,飄向左的為微。音同借為美惡的美。而包山簡則加人旁者為長,不加人旁者為微。例如包山M2遣策中原被隸為“韔”釋為弓袋的字,其實沒加人旁應(yīng)隸為微,音同借為尾。遣策中的“豹尾”,是《蔡邕·獨斷下》中用來表示諸侯身份的車上的裝飾,被稱為“豹尾車”。[4] 曾侯與編鐘中的一號鐘銘文中的“長”字作 曾侯丙迅缶是曾國國君鑄器。并且特意把這兩件制作精美華麗的迅缶,不與東室中70余件銅禮器放在一起,而是單獨放置在北器物坑內(nèi),足以證明這兩件迅缶被重視的程度和特殊地位。解為專門用作隨葬的明器,顯然不符合情理。水器與酒器分途已久。壽縣蔡侯申墓和淅川楚墓中的酒器稱尊缶。水器稱浴缶,盥缶。酒器與水器并存,各有各的用途。曾侯丙墓中目前僅發(fā)表了作為水器的迅缶,還有東室中70余件禮器尚未發(fā)表。而且其他各室已被盜,不能肯定曾侯丙墓沒有酒器“尊缶”。方缶銘文“給以為微事”一語,特意注明是供洗發(fā)用的,從而排除了其他用途的可能性。湖北谷城禹山廟嘴楚墓出土的中子賓缶,器肩有銘文兩行8字:“中子賓之
缶”與“迅氏(匙)”
缶”。這是因為在郭店楚簡《緇衣》中的“人而無恒,不可以為卂筮”一語中的“卂筮”二字。在今本《禮記·緇衣》中作“卜筮”。由于下文又談到“龜筮”“我龜”,故而據(jù)今本改簡文“卂筮”為“卜筮”。此后,凡是簡文中的卂或從卂的迅和東周金文中的迅,均被改為“卜”或“
”。從而造成“卂”與“卜”混而不分的奇怪現(xiàn)象。應(yīng)予以糾正[2]。故本銘仍隸為“迅缶”。
,像人拄拐杖形,是長的本字,方缶銘文中被隸為“長”的字,沒有拐杖,故應(yīng)隸為微。微與沐均為明母,應(yīng)讀作沐?!墩f文》:“沐,濯髪也。”《禮記·玉藻》“沐稷”,孔疏:“沐。沐髪也?!薄墩摵狻ぷI日》:“沐者去首垢也?!惫糯窗l(fā)曰沐,凈身曰浴?!盾髯印げ黄垺贰肮市略≌哒衿湟?,新沐者彈其冠,人之情也”可證。“以”,介詞,用也?!盀椤蓖鈩釉~,作也。“給以為微事”,意為迅缶是供洗發(fā)用的。此外,文峰塔東周墓地中還出土曾句尹喬迅缶(圖二),也應(yīng)是專供洗發(fā)用的??少Y比較。
缶”(《江漢考古》1985年3期)。
字從攴得聲,攴,旁母或并母,侯部。沐,明母侯部,準(zhǔn)雙聲疊韻,
缶讀作沐缶。如上所證,洗發(fā)曰沐,凈身曰浴?!?SPAN>
缶”也是專門用作盛洗發(fā)水的缶。

隨州義地崗M6出土“曾公子棄疾之迅氏”(圖三)。棄字是徐在國先生所釋[5],可從。原隸為“斗”的字,其實應(yīng)是“氏”字。氏是河水支流“支”的本字,彎筆像河水,斜筆像支流,或在斜筆上再加圓點或短橫以為指事,意為支流在此。音同借為氏族和姓氏的“氏”[6]。氏與匙均為定母支部,氏通匙?!墩f文》:“匙,匕也,從匕,是聲?!倍巫ⅲ骸啊斗窖浴吩回爸^之匙。蘇林注:《漢書》曰北方人名匕曰匙。玄應(yīng)曰:匕或謂之匙。今江蘇為茶匙、湯匙,也謂之調(diào)羹。實則古人取飯載牲之具,具有其首蓋銳而薄,故《左傳》矢族曰匕?!蓖躞蕖墩f文釋例》:“匕部匙,當(dāng)刪。古人名匕,名柶。豈有匙?各經(jīng)無此字,而見于《方言》,則是漢人名之,因造此字。實則匕匙一聲之轉(zhuǎn),其聲既變即加是為聲,以別之也?!?/SPAN>
按,古代同名而異物,以匕而論,有取肉于鼎的匕,也有取飯的匕,也稱“柶”。也有用來挹取液體流質(zhì)或粉末狀的匕,也稱為匙[7]。也有同物而異名者。如舀水用的挹水器可稱為枓?!秲x禮·少牢饋食禮》:“司宮設(shè)罍水于洗東,有枓?!编嵭ⅲ骸皷?,斞水器也。凡設(shè)水用罍,沃盥用枓。”淅川下寺春秋楚墓出土的舀水器,有銅長柄。發(fā)掘報告稱為“銅斗”。而壽縣蔡侯墓出土者無柄。發(fā)掘簡報稱為“瓢”。稱“銅斗”或“瓢”,都不是器物自名。隨州義地崗曾墓出土的銅斗,自名為“氏”,即匙,是首次發(fā)現(xiàn)的器物自名的舀水器。證明這類器物應(yīng)正名為“匙”。同時證明段玉裁把匙與矢鏃的匕、取飯用的匕(即柶),和“載牲之具”的匕混為一談是錯的?!墩f文釋例》:“匙當(dāng)刪”的意見尤不可取。曾公子棄疾迅氏(匙)出土于湖北隨州,證明南方同樣可以稱匕為匙。蘇林引《漢書》“北方人名匕曰匙”的說法是片面的。
[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市文峰塔東周墓地》,《考古》2014年7期。
[2] 王恩田《郭店楚簡<緇衣>“卜筮”疑析》,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xiàn)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2015年2月16日。
[3] 董珊《曾侯丙方缶銘文解釋》及網(wǎng)站評論,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xiàn)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2014年12月31日;王子楊《曾侯丙方缶銘文“硤以為長事”解》,湖北省博物館等編《“曾國考古發(fā)現(xiàn)與研究”學(xué)術(shù)研討會論文匯編》,2014年12月。
[4] 王恩田《鹿邑太清宮西周大墓與微子封宋》,《中原文物》2002年4期;《鹿邑微子墓與子口尋(腯)》,《中原文物》2006年6期。
[5] 徐在國《曾公子棄疾銘文補釋》,武漢大學(xué)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wǎng),2012年10月31日。
[6] 王恩田《釋匕、氏、示》,《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xué)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xué),1993年。
[7] 同6。
本文收稿日期爲(wèi)2015年2月22日。
本文發(fā)佈日期爲(wèi)201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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