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晉兵器入庫試器驗收制度
——庫府倉廩鑄器說商榷
(首發(fā))
王恩田
在戰(zhàn)國中晚期的兵器中,三晉兵器獨樹一幟,具有長篇刻款銘文。李學勤先生率先對三晉兵器進行研究,提出銘文中的“令”是“督造者”,釋“工師”前的字為“軍”,并未對三晉兵器的國別加以區(qū)別[1]。
1971年,河南新鄭鄭韓故城發(fā)現兵器窖藏,出土兵器數量之多,前所未有。尤為重要的是基本上均為韓國兵器[2]。黃盛璋先生以此為契機,成功地解決了三晉兵器的分國問題。還糾正了以往把“庫工師”釋為“軍工師”的錯誤。除同意“令”為督造者之外,進一步認為相邦、乃至“王”等均是督造者。同時還提出一個著名的論點,即所謂“庫府倉廩鑄器”說:
“韓國兵器由庫制造,庫必然附設有冶鑄作坊,每一個庫都有工師、冶尹和冶人,說明庫確有一套工技人員及其相應的冶鑄設備。庫不僅是藏器之處,更主要的是制器之處,所以有時只簡單記為某庫,主要即表明作坊。不僅是庫,戰(zhàn)國的倉、廩也和庫一樣,兼為制器之處。”
“傳統(tǒng)的意見,總以為府、庫、倉、廩等是儲藏器物之所,其實在戰(zhàn)國也是造器之所,……當指出的是,三晉兵器都由庫造,庫應該是以制造兵器為主,而府則以制造其他器物為主。”[3]
《洛陽金村古墓聚英》著錄的銀器有“右舍”“中舍”“更表鑄器作坊無疑”。 此后,又進一步認為魏國銅器銘文中的“上官”“下官”和秦漢器中的“私官”均設有冶鑄作坊。甚至盛季壺中的“
?”興隆鐵范上的“
”,戈銘中的“
”,究竟是什么字都搞不清楚,也認定是“制器作坊”[4]。
其實“庫工師”和“冶”的主要職責不是冶鑄,而是負責審查庫藏原材料的質量:
《禮記·月令》:季春之月“命工師、令百工,審五庫之量:金、鐵、皮、革、筋、角、齒、羽、箭、干、脂、膠、丹、漆,毋或不良”。鄭注:“五庫,藏此諸物之舍也。量,謂物善惡之舊法也?!笨资枰苁显唬骸案饕灶愊鄰模痂F為一庫,皮革筋為一庫,角齒為一庫,羽箭干為一庫,脂膠丹漆為一庫?!?/span>
這段話不僅表明庫的職能是“藏物之舍”,以及庫的分工之細,而且表明由庫內的工師和百工負責審查庫藏物品的“善惡”。這里所說的“工師”,自然就是三晉兵器中的“庫工師”。“百工”,當然也應包括三晉兵器中的“冶”或“冶尹”。
此外,上至中央的趙王、相邦,下至地方的“令”,這些人養(yǎng)尊處優(yōu),厭惡鄙視生產勞動,不具備兵器生產知識,不愿意也不可能親臨臟亂差的生產第一線去“督造”兵器生產。他們是兵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唯一關心的是兵器是否鋒利。這需要經過試器才能知道,即《管子·小匡》所謂“戈劍矛戟,試諸狗馬”。殘暴的統(tǒng)治者甚至不惜以活人作為試驗品?!蹲髠?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茍鑄劍,必試諸人。”楊伯峻注:“殺人以試劍之利純?!本褪呛美?。把這些人視為“督造者”,顯然是郢書燕說的杜撰。
趙、魏兵器正面銘文末尾二字,于省吾先生釋為“執(zhí)齊”,讀作“執(zhí)劑”,釋為“今之調劑,調和”,“言其執(zhí)齊者,是說某掌握兌劑之事”[5]。黃盛璋先生同意釋“齊”為“調和金(銅)、錫的成分”,但不同意釋“執(zhí)”。認為此字從“殳”或“攴”,應隸為“
齊”。
即撻,指鍛造。認為“齊”“就是金屬原料的調劑,而‘
’就是錘擊,合在一起,代表制造兵器”。凡“‘
齊’者皆為兵器直接制造者”[6]。其說可商。
首先,銅器的硬度,依靠增加錫含量加以解決,而并不使用鍛打。銅兵器鋒利的刃部應是使用俗稱“戧菜刀”的辦法“戧”出來的,不可能是鍛打出來的。因為寬度只有兩三毫米而又筆直的鋒刃,很難設想使用什么工具鍛打而成。鐵器也只有熟鐵才需要鍛打,鐵犁、鐵鏵就不是鍛打,而是鑄造的。其次,于氏解“執(zhí)齊”為調劑金屬原料的一道工序;黃氏解為調劑金屬原料和鍛打的兩道工序,是“兵器直接制造者”,按照“工勒其名”的要求,都應像庫工師、冶或冶尹那樣署以私名,而實際上“
齊”的后面從不署私名??梢娪凇ⅫS之說均誤。但黃氏指出
字從攴而不從手則是正確的。
為盩字省文?!氨T”與“收”同屬舌音幽部,音近相通?!褒R、劑”屬脂部,“器”屬微部。微、脂旁轉?!?span>![]()
傳為綏遠(今內蒙古自治區(qū))出土的三晉兵器十九年邦大夫戈,二行30字:
十九年邦大夫
(郜)貞,邦冶
(郜)、
(郭)晨、孟
。
邦司寇樂湯,上庫工師郭
、辰賣。收器。(圖一)

十九年邦大夫戈銘文末尾正作“收器”二字,證明釋“
劑”為“收器”是正確的。
韓國兵器銘文末尾的“造”,造與收雙聲疊韻。讀作“收”,是“收器”之省。
收器,讀作收訖,即驗收完畢。
古代有兵器入庫試器驗收制度,臨沂銀雀山竹書《庫法》:
器成必試乃藏,試器固有法,邑嗇夫與兵官之吏嗇夫、庫上師、庫吏□□□善時為之;固有歲課,吏嗇夫與為者有重任。
整理者認為“《庫法》為戰(zhàn)國時期作品?!畮焐蠋煛瘧獮椤畮旃煛`”。“吏嗇夫”可能應該讀為“吏、嗇夫”,“即吏與嗇夫之意”[7]等都是正確的。
“器成必試乃藏”,意為器物鑄成之后,必須經過試驗合格才能入藏。反過來說,凡是庫中所收藏的器物都是試驗合格品。
“善時為之”,是說試器的時間要選擇吉日良辰,天氣、氣候條件都比較適宜的情況下進行?!肮逃袣q課”,《說文》:“課,試也?!币鉃槊磕甓家獙⒓釉嚻魅藛T工作成績的優(yōu)劣定期考核,以便獎懲。
“吏嗇夫與為者有重任”,“為者”即參予試器者。意為吏和嗇夫以及參與試器者都負有重大的責任。
不僅吏和嗇夫對通過試器驗收入庫的兵器質量負有責任,對出庫后發(fā)給兵卒的兵器質量不好,也要問責。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
“稟卒兵,不完善,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p>
釋文:“發(fā)給軍卒兵器,質量不好。丞及庫的嗇夫和吏均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a title="" href="#_edn8" name="_ednref8">[8]
秦律中的丞應即《庫法》中的“邑嗇夫”?!皫靻莘颉薄袄簟本褪恰稁旆ā分械摹袄簟焙汀皢莘颉薄G芈蓪Σ槐M職盡責的丞和庫嗇夫、吏的懲罰,顯然就是《庫法》的“有重任”,即重大的責任。入庫試器驗收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如果把三晉兵器銘文與《庫法》入庫試器驗收制度相對照,就會恍然大悟。原來參加試器的“邑嗇夫”相當于三晉兵器銘文地方官員“××令”。和十九年邦大夫戈中的“邦大夫”?!氨僦魡莘颉毕喈斢诎顜靻莘?、庫嗇夫或邦司寇、司寇。參加試器的“庫工師”與三晉兵器銘文中的庫工師相對應。庫吏后所缺三字,應即三晉兵器中的冶或冶尹之類。根據《庫法》中試器之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確信三晉兵器繁式刻欵銘文中的庫工師、冶或冶尹之類并非鑄器者,而應是試器者。王和相邦、令等官吏也并非督造者,同樣也是參與試器者,并且還是監(jiān)督試器的領導者。《庫法》中參加試器的人員中之所以沒有趙國兵器中通常所見的守相、相邦之類的高官,更沒有王。這是因為《庫法》中的規(guī)定,適用于一般的兵器。只有相邦之類的高官,甚至是王的兵器,才需要高官或王親自出馬參與監(jiān)督試器之事。這就是為什么通常所見一次鑄造兵器少則“三百”(《集成》11164、11209)“五百”(《集成》11108、11202),多者一次鑄戈“三萬”(《集成》11267)。而使用繁式刻款的三晉兵器極為罕見的原因所在。因為繁式刻款的兵器所有者都是王公大臣,而發(fā)給兵卒使用的兵器,雖然在入庫前也要經過試器的保證質量關,但沒有必要逐件刻款。這就是為什么考古發(fā)掘和傳世的難以數計的兵器,并不使用刻款,甚至連鑄款都不用的原故。
根據以上分析,多年來長盛不衰的所謂“兵器督造者”和“府庫倉廩等各行各業(yè)均可鑄器”說,不過是經不起實踐檢驗的紙上談兵。
[1] 李學勤《戰(zhàn)國題銘概述》,《文物》1959年1~9期,《李學勤早期文集》311~320頁,河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
[2] 郝本性《新鄭“鄭韓故城”發(fā)現一批戰(zhàn)國兵器》,《文物》1972年10期。
[3] 黃盛璋《新鄭出土戰(zhàn)國兵器中的一些問題》,《考古》1973年6期;《試論三晉兵器的國別和年代及相關問題》,《考古學報》1974年1期。
[4]黃盛璋《三晉銅器的國別、年代與相關制度問題》,《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輯48~49頁,中華書局,1989年6月。
[5] 于省吾《商周金文錄遺》序言,科學出版社,1957年。中華書局1992年重印。
[6]黃盛璋《
(撻)齋(齊)及其和兵器鑄造關系新考》,《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輯,1986年6月。
[7]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4期。
[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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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王恩田:三晉兵器入庫試器驗收制度.doc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7年1月3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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