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楚簡《從政》“獄則興”補釋
(首發(fā))
吳斌斌
蘇州大學(xué)
上博楚簡《從政》甲九:
聞之曰:“從政有七機:獄則興,威則民不道,嚴則失眾,猛則無親,罰則民逃,好刑 [則]……則民作亂。凡此七者,政之所殆也?!?/p>
其中“獄則興”一句,原整理者未做解釋。目前的解釋有以下幾種:
1、周鳳五先生以為“獄則興”可以讀為“獄則營”,興、營二字古音蒸、耕旁轉(zhuǎn)可通。營,指營私,如《說苑·至公》:“彼人臣之公,治官事則不營私家”。依此,簡文意為:為政者如果以監(jiān)獄作為統(tǒng)治的工具,就會造成官員的營私舞弊。[1]
2、陳美蘭《讀本》將“獄則興”讀為“桷則凌”,解釋為:在上位者苛刻,則人民就互相欺凌。
3、單周堯、黎廣基先生以為“獄”蓋刑獄,“興”疑作“釁”,其引申義為“罅隙”,進一步引申為人際間的“嫌隙”、“釁隙”?!蔼z則釁”是說如果統(tǒng)治者大興刑獄,便會導(dǎo)致其與臣下及百姓之間萌生嫌隙。[2]
4、侯乃峰先生認為,“獄”或可讀為“曲”,邪僻不正之義。古音“獄”屬疑母屋部,“曲”屬溪母屋部,音近可通?!扒鷦t凌(“興”采陳美蘭先生的讀法)”意謂在上位者邪僻不正,執(zhí)法不公,就會導(dǎo)致民眾受到欺凌。[3]
目前諸家解釋“獄則興”基本以上諸說。下面,我提出一些個人管見,以供備考:
觀此章文,可以看出“七機”所涉及的七種“A則B”的關(guān)系中,第六種之B,與第七種之A存在缺失。暫時排除“獄則興”,就余下的情況來看,A皆為統(tǒng)治者的不正當?shù)淖鳛椋?span>B
皆為他者(“獄則興”、“猛則無親”范圍當廣,不獨指臣、民,也可指其他諸侯等)對這種不正當?shù)淖鳛樗a(chǎn)生的負面性反應(yīng)或其后果,并且反應(yīng)是逐級遞增的:不道、失眾、無親、民逃、民作亂;由此可見,在“A則B”的句式中,A所指述的對象為上位者,B為“民”。由此而不同意周鳳五先生以“興”為“營”的解釋,因為“官員的營私舞弊”與其余五種情形皆異,非是“因A的不正當?shù)淖鳛樗a(chǎn)生的負面性反應(yīng)或其后果”,不屬于“不道、失眾、無親、民逃、民作亂”的序列當中。
“興”的觀點同意單周堯、黎廣基先生的觀點:以“興”為“釁”,此種用法古文時見,如《禮記·文王世子》:既興,器用幣?!夺屛摹罚阂敉?。鄭玄注:興當為釁,字之誤也。故疑此處“興”或為“釁”,于理亦合:《左傳·桓公八年》:“隨少師有寵,楚斗伯比曰:‘可矣,讎有釁,不可失也’?!?span> 杜預(yù)注:“釁,瑕隙也。無德者寵,國之釁也?!薄妒酚洝だ钏沽袀鳌罚骸俺纱蠊φ咴谝蜩︶叾烊讨!薄端麟[》:“言因諸侯有瑕釁,則忍心而剪除,故我將說秦以并天下?!薄墩x》:“……言關(guān)東六國與秦相敵者,君臣機密,并有瑕釁,可成大功,而遂忍之也。”故“釁”可具“釁隙”、“嫌隙”意,是古文中出現(xiàn)過的一種負面性的國家狀態(tài),符合此處語境,故采用。此處意即統(tǒng)治者與他者(臣、民、其他諸侯等)之間萌生的嫌隙。其于社稷的危害程度不及“不道、失眾、無親、民逃、民作亂”,故可列于之前。
至于“獄”,若本字可解釋,則不必破假借,陳美蘭先生以“獄”為“桷”,意苛刻,侯乃峰先生以“獄”為“曲”意邪僻不正,以為“桷則凌”、“曲則凌”,皆稍嫌迂曲。蓋以“獄”作“桷”,古文未見,以桷表苛刻意,古文亦未見,古文中桷多做物名,且“威、嚴、猛、罰、好刑”的層級是逐級遞增的,以“獄”為“桷”,則以 “苛刻”居首,而其程度于“威、嚴”猶有過之,似不當居前。
“曲”固可表“邪曲”、“邪僻”意,然以“獄”為“曲”,古文未見。
“獄”直以“獄”本字釋之,“獄”,《字源》以為本義為爭訟?!秶Z·周語》:“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無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無乃不可乎?夫君臣無獄,今元晅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表f昭注:“獄,訟也。無是非曲直,訟獄之義也?!?span> 《左傳·襄公十年》:“坐獄于王庭”,杜預(yù)注:“獄,訟也?!薄痘茨献印ゃ嵴摗罚骸坝歇z訟者搖鞀”,高誘注:“獄亦訟”?!对姟ば⊙拧ば⊥稹罚骸耙税兑霜z”,馬瑞辰傳箋通釋:“獄,亦得訓(xùn)訟也?!惫湿z可訓(xùn)訟。《周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乖,爭而致其訟”,《雜卦》:“訟不親也。” 是古人以訟為不和,其情乖,其勢爭,故不尚訟,《周易·訟卦》言“不永所事”“或賜之鞶帶,終朝三褫之”,意即此。因為A的位置指述的是上位者,故“獄則興(釁)”可理解為,統(tǒng)治者與他人爭訟,則會與他人產(chǎn)生嫌隙。即《國語》:“君臣皆獄、夫子皆獄,是無上下也”,上下有怨,行生嫌隙,是故人民離心,于是下文接著:“威則民不道”,爭訟之極,臨之以威,故民人離心愈甚,“不道”,意為人民不遵從其統(tǒng)治[4]。
“獄則興”可理解為為統(tǒng)治若與他人爭訟,就與他人產(chǎn)生嫌隙,情形有二:一,與諸侯或同等的勢力爭訟,則與彼產(chǎn)生嫌隙,春秋戰(zhàn)國,諸侯之間即多此事。二,與臣子訟(如《國語》元晅與衛(wèi)侯之訟),則與臣子,乃至國人產(chǎn)生嫌隙(《論語·為政》:“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笨芍y(tǒng)治者對臣子的態(tài)度有時候會影響及下民)。
[1] 周鳳五:《讀上博楚竹書<從政(甲篇)札計>》。
[2] 單周堯、黎廣基《上博楚竹書(二)<從政>甲篇“獄則興”試釋》,《簡帛》第一輯,第77~8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3] 侯乃峰:《上博楚簡儒學(xué)文獻校理》第156頁。
[4] 單周堯、黎廣基:《讀上博楚竹書(二)<從政>甲篇“愄(威)則民不道”小識》,《簡帛語言文字研究》第三輯,第1~5頁,成都:巴蜀書社,2008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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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稿日期為2018年9月20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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