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秦簡中的授田制問題*
晉 文
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
摘 要:最新公布的里耶秦簡揭示了更多授田制的細節(jié)。從申報來看,吾武和寡婦憗的“謁墾”便記錄了遷陵的授田程序。主要有自報、審定和復(fù)查三個環(huán)節(jié),其重要發(fā)現(xiàn)是,在遷陵乃至洞庭和更多地區(qū)授田是按小塊土地分批授予的,以及管理授田的“田”均按鄉(xiāng)設(shè)有“左田”或“右田”等。根據(jù)對芻稾的征收,在遷陵地區(qū)還允許跨鄉(xiāng)授田,沒有一夫百畝的限額。在耕作方式上,遷陵地區(qū)的墾田均大量休耕,被稱為槎田或
田。它的特點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歲更”的耕作方式。由此可以推算,遷陵民田每戶平均當有耕地70畝左右。至于田租,新出秦簡則完全證實芻稾是按實際授田數(shù)征收的,并間接證實了土地兼并的存在。
關(guān)鍵詞:謁墾;槎田;歲更;休耕;土地兼并
戰(zhàn)國、秦代的授田制是一個學界熱烈爭鳴的前沿課題。[1]隨著秦簡的更多發(fā)現(xiàn)和公布,授田制的一些細節(jié)逐漸為世人所知。本文擬就其中幾個問題作些初步探討,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授田申報問題
對秦代(國)授田的獲知,始于睡虎地秦簡《田律》。其律文云:“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2]但此律只提到秦有授田,并按授田的畝數(shù)繳納頃芻稾,卻沒有記載授田的程序、耕作、田租、所有權(quán)或占有權(quán)等等細節(jié)。這就使得授田制研究見仁見智,出現(xiàn)了許多難以彌合的分歧。令人欣喜的是,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簡記錄了授田的“謁墾”實例,為解決授田的申報等問題提供了特別珍貴的史料。
里耶秦簡的“謁墾”簡文收于《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里耶秦簡[貳]》和《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等。為行文和討論方便,茲將其簡文轉(zhuǎn)引如下: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武門外,能恒籍以為田。典縵占。
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一牒。敢言之。/銜手。(9-2350)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xiāng)茲爰書:南里寡婦憗自言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為桒(桑)田。
三月丙辰,貳春鄉(xiāng)茲敢言之,上。敢言之。/詘手。(9-14 )[3]
細讀這些簡文,我們可以得出幾點認識。
首先,已發(fā)現(xiàn)的里耶秦簡的“謁墾”記錄是到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而地點則在偏遠的洞庭郡遷陵縣(今湖南龍山)。這無可爭辯地證明,秦的授田確如許多學者所說,是普遍實施的土地制度,[4]且與秦亡相始終。而“謁墾草田”則證明,[5]秦的授田也確如林甘泉等先生所說:“國家分配給農(nóng)民的土地,基本上是未墾的可耕地?!?a href="#_edn6" name="_ednref6" title="">[6]
其次,遷陵的所有授田均由受田人自愿向官府申請墾種“草田”,包括“墾草”地點、田畝數(shù)量和種植類別等,并以“爰書”的形式被記錄下來。根據(jù)前揭《田律》“入頃芻稾”,以及“頃入芻三石、稾二石”,以往多認為秦的授田皆一夫百畝,這些授田都是一次性授予的。從上述“謁墾”來看,并非如此。秦的授田為一夫百畝應(yīng)大體沒有問題,在其它地區(qū)的授田也或許是一次性授予百畝,但在遷陵乃至洞庭和更多地區(qū)卻顯然是按小塊土地分批授予的。高里士伍吾武一次僅“謁墾”草田六畝,南里寡婦憗僅“謁墾”草田半畝,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同時更透露出一個事實,在生產(chǎn)力低下的情況下,農(nóng)民的耕地面積大多較小,即使有幾十畝的耕地,也都是一小塊、一小塊湊成的。再參證里耶簡8-1519——“遷陵丗五年貇(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卌二】,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
(率)之,畝一石五;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
(率)六斗。”[7]便可以更加證實,秦漢小農(nóng)的墾田數(shù)量不高,一對夫婦每年僅耕種墾田35畝左右(5295÷152≈34.8)。[8]在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力大體相同的情況下,推測這種現(xiàn)象在秦代其它地區(qū)都同樣存在。如《史記·陳丞相世家》:“陳丞相平者,陽武戶牖鄉(xiāng)人也。少時家貧,好讀書,有田三十畝,獨與兄伯居。伯常耕田,縱平使游學?!?a href="#_edn9" name="_ednref9" title="">[9]此外,農(nóng)民的受田地點具有較大的自主空間,也符合就近、方便的原則。
再次,農(nóng)民在申請開墾草田時,應(yīng)說明其墾荒后是種植莊稼還是經(jīng)濟作物,并保證不再改變墾田的耕種。如吾武即申請在墾荒后種植莊稼,“能恒籍以為田”,承諾墾田的用處都始終登記為禾田;而寡婦憗則申請在墾荒后種植桑樹,“恒以為桒(桑)田”,確認今后都用于植桑。這多少體現(xiàn)了秦代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分類管理原則,也反映出秦制在所謂“新地”的迅速推廣,[10]其效率之高。
復(fù)次,從土地資源來看,草田就是傳世文獻和簡牘記載的“可墾不墾”田,亦即“未墾的可耕地”。草田在開墾前并不能算是耕地。由于草田含有田間小道、水渠、廬舍等等占用的土地,如青川秦牘《為田律》“道廣三步”,[11]《漢書·食貨志上》“在壄曰廬”,[12]它的面積實際都是毛算的田畝面積,要明顯大于開墾后的耕地面積。這從岳麓秦簡《數(shù)》的“里田”算題中便可以得到證實,例如:“里田述(術(shù))曰:里乘里,(里)也,因而參之,有(又)參五之,為田三頃七十五畝?!保?span>62
)[13]秦制一里為三百步,“里乘里”即一平方里,等于90000平方步,按一畝240平方步計算,用90000除以240,恰好是375畝。在排除田間小道、水渠、廬舍前,草田的面積也當然要大于耕地的面積。盡管就寡婦憗而言,她的草田開墾后要種植桑樹,可利用的耕地面積較大,草田和耕地的面積相比應(yīng)差別不大,但草田的面積多少都大于耕地面積,應(yīng)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最后,授田的登記與管理都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和程序。根據(jù)里耶秦簡,遷陵的授田登記大致有自報、審定和復(fù)查三個環(huán)節(jié)。簡文所說的“謁墾”即為自報,是受田人向官府申請墾荒。而負責基層授田的人員則為鄉(xiāng)、里的主事,如鄉(xiāng)嗇夫、鄉(xiāng)佐和里典等。在“行田”過程中,通常均由他們來丈量“謁墾”的草田面積,并和受田人一起劃定田界,造冊登記,此即審定。然后再報送主管墾田的機構(gòu)——“田”——復(fù)查與備案,田守還要匯總、上報近期民戶的“墾草”情況,簡中“上黔首豤(墾)草一牒”即是。正如陳偉等先生所總結(jié)說:“民戶開墾荒地,需要逐級上報,內(nèi)容包括面積、位置和用途?!?a href="#_edn14" name="_ednref14" title="">[14]為了鼓勵墾荒,加強對百姓墾田的管理,遷陵的“田”除設(shè)有本部機構(gòu)外,還分區(qū)下設(shè)“右田”和“左田”,均設(shè)田守、田佐等。如“右田守綸”(9-743)、[15]“右田佐意”(9-1418背+9-1419背+9-2190背)和“遷陵左田”、“右田”(9-470背)等。[16]這是以往簡牘記載較少的,因而可以斷定:除了洞庭地區(qū),在其他地區(qū)也同樣都有“田”的左、右或分部的設(shè)置。
二、授田耕作方式
關(guān)于授田的耕作方式,新出秦簡也有一些記錄。和中原地區(qū)不同的是,遷陵的墾田被稱為“槎田”或“
田”,每年都需要大量休耕。例如:
?【黔】首習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習俗槎田歲更,以異中縣。(8-355)[17]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貳春鄉(xiāng)敬敢言之:從人城旦皆非智(知)
田?。ㄒ玻?,當可作治縣官府。謁盡令從人作官府及負土、佐甄,而盡遣故佐負土男子田。及乘城卒、諸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
田,謁上財(裁)自敦遣田者,毋令官獨遣田者。謁報。敢言之。(9-22)
?【習】俗
田歲更,以異中縣。(9-1754)[18]
其中,簡8-355和簡9-1754都說,遷陵民戶的耕作方式是每年休耕的槎田或
田;而簡9-22則記載,為了提高公田的耕種效率,貳春鄉(xiāng)提議用源自當?shù)氐母浜妥锶藖硖娲獾匦掏?,原因就是外地刑徒都不懂槎田?span>
田)的耕作方式。由此亦可看出幾個問題:
第一,在遷陵地區(qū)的確存在一種非常普遍的農(nóng)田耕作方式,被人們稱為槎田或
田。這種耕作方式的特點是每年都需要大量休耕,和中原地區(qū)的農(nóng)田部分休耕的方式不同。如《漢書·食貨志上》:“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a href="#_edn19" name="_ednref19" title="">[19]據(jù)此可知,在中原地區(qū)上田是不需要休耕的,中田和下田雖需要休耕,但耕種的土地卻分別是一年休耕一次,或兩年休耕一次。而槎田或
田則不同,無論上田、中田和下田,大部分都每年休耕。根據(jù)里耶秦簡8-1519:
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
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
六百七十七石。
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20]
遷陵三鄉(xiāng)的田租率明顯不同。啟陵鄉(xiāng)是平均每畝1.07斗,都鄉(xiāng)是平均每畝1.38斗,貳春鄉(xiāng)則是平均每畝1.29斗,亦即976÷910≈1.07、2410÷1751≈1.38和3393÷2634≈1.29。盡管都鄉(xiāng)和貳春鄉(xiāng)的墾田(輿田)大多比啟陵鄉(xiāng)的墾田(輿田)產(chǎn)量高,但三鄉(xiāng)卻全都采用了“歲更”的休耕方式。至于槎田或
田是休耕一年,還是休耕兩年,抑或休耕三年,甚至于撂荒,因簡文不詳,目前還很難得出定論。或許這幾種情況都有,前揭寡婦憗“謁墾”的“故桑地”,實際就是一小塊被撂荒的桑田。而授田申報之所以要保證始終耕種其墾荒后的授田,“能恒籍以為田”,很可能就是要在休耕后仍然耕種此田,以避免或減少耕地的撂荒。里耶秦簡對官府“貸種實”的記錄,如“廿六年后九月辛酉,啟陵鄉(xiāng)守枯、佐□、稟人矰出麥四斗以貸貧毋穜(種)者貞陽不更佗”(9-533+9-886+9-1927),[21]與此亦可互證。當然,從上引“凡田七十頃卌二畝?!ぷ夥簿虐僖皇眮砜?,遷陵的墾田也并非每年都全部休耕。所謂“槎田歲更”,或“
田歲更”,都含有一定的夸大成分。
第二,槎田或
田的名稱應(yīng)與當?shù)貕ɑ脑焯锏姆绞接嘘P(guān)。按:“
”與“槎”通,“槎”有砍伐的意思,如《國語?魯語上》:“且夫山不槎蘗,澤不伐夭,魚禁鯤鮞,獸長麋?,鳥翼鷇卵,蟲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訓(xùn)也?!表f昭注:“槎,斫也;以株生曰蘗?!?a href="#_edn22" name="_ednref22" title="">[22]《文選·東京賦》:“山無槎枿?!崩钌谱ⅲ骸靶绊皆婚?,斬而復(fù)生曰枿?!?a href="#_edn23" name="_ednref23" title="">[23]又如《魏書?李崇傳》:“詔崇為使持節(jié)、都督隴右諸軍事,率眾數(shù)萬討之。崇槎山分進,出其不意,表里以襲?!?a href="#_edn24" name="_ednref24" title="">[24]其中“槎山”謂劈山或開山,槎字亦有砍、斫之義。故槎田即伐木為田,陳偉等先生注云:“槎田,可能是指斫木為田?!?a href="#_edn25" name="_ednref25" title="">[25]所言可從。但嚴格來說,伐木也不可能是指砍伐森林。原因有二:一是里耶盆地經(jīng)過前人一代又一代的墾荒,仍存在大片森林的可能性較??;二是生產(chǎn)力水平當時很低,除非存在有一定規(guī)模的伐木、墾荒的專業(yè)分工與協(xié)作,僅憑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nóng),一般都很難伐木造田。上引吾武謁墾的草田在自家門外,寡婦憗謁墾的是“故桑地”,便說明了這一點。因而槎田應(yīng)該是泛指清除雜草(也包括一些小樹叢)后的耕地(“草田”名稱的由來,與此當直接關(guān)聯(lián)),亦即里耶秦簡8-1519中的“墾田”。它的特點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歲更”的耕作方式。只是不明白大多數(shù)槎田為何都只能耕種一年,這不僅增大了農(nóng)民的勞動投入,也降低了墾田的耕種效率。或許得不償失,與來年繼續(xù)耕種的產(chǎn)量會大幅下降有關(guān)。
第三,槎田或
田的耕作方式也啟發(fā)我們重新認識遷陵民戶的耕地數(shù)量。根據(jù)簡8-1519,遷陵的輿田即實際耕種土地有兩種算法。一種是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共有輿田7042畝,[26]其中新增輿田5295畝,原有輿田1747畝,約有204戶繳納田租(910÷4.45≈204)。另一種是遷陵共有輿田12337畝,[27]其中新增輿田5295畝,加上原有輿田7042畝,約有356戶繳納田租(152+204=356)。按第一種算法計算,原有輿田約占新增輿田的33%,這意味著遷陵每年有大致三分之二的輿田休耕。而按第二種算法計算,因原有輿田實為多年累積結(jié)果,我們無法算出休耕輿田所占去年輿田總數(shù)的比例,但其休耕輿田占比很高卻應(yīng)當沒有問題。姑且都按休耕三分之二算,并休耕一到兩年,那么多則遷陵共有被登記的耕地28600畝和16300畝左右,亦即12337+(12337×0.66)×2≈28600和7042+(7042×0.66)×2≈16300;少則共有20500畝和11700畝左右,亦即12337+(12337×0.66)≈20500和7042+(7042×0.66)≈11700。粗略統(tǒng)計,把多計和少計都同類相加后平均,即(28600+20500)÷2≈24500和(16300+11700)÷2≈14000,前者每戶平均約有耕地68.8畝(24500÷356),后者每戶平均約有耕地68.6畝(14000÷204)。二者可視為等同,每戶當有耕地70畝左右。這與秦代小農(nóng)每戶一般授田(草田)百畝是大體吻合的。
三、授田田租問題
對秦代田租形態(tài)和征收方式問題,我們的主要看法是:秦代田租有禾稼、頃芻稾和經(jīng)濟作物三種形態(tài)。秦及漢初的田租征收實際有兩個同時參照的租(稅)率:一個是稅田占輿田的比例,即稅田的畝數(shù)租率,這個租率是固定不變的,如十二稅一、十一之稅;另一個是按農(nóng)作物不同產(chǎn)量征收的級差租率,即產(chǎn)量租率,這個租率是變化的,如三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根據(jù)“以其受田之數(shù)”和“無豤不豤”的規(guī)定,再參證相關(guān)秦簡,我們也確定秦代頃芻稾是按農(nóng)民實際授田的畝數(shù)征收的。[28]令人同樣欣喜的是,新出秦簡也為頃芻稾均按實際授田畝數(shù)征收劃上了一個句號。請看以下簡文:
?芻稾志。
·凡千一百七錢。
都鄉(xiāng)黔首田啓陵界中,一頃卌一畝,錢八十五。
都鄉(xiāng)黔首田貳【春界中者,二頃卌七畝,錢百卌九?!?/span>
·未入者十五?(9-543+9-570+9-835)[29]
田芻稾錢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內(nèi)守疵受右田守綸。令佐丁監(jiān)。(9-743)[30]
根據(jù)《芻稾志》,我們便可以清楚看出:除征收實物外,秦的芻稾征收均按每畝0.6錢計算,如85÷141≈0.6,或149÷247≈0.6,一頃百畝合計就是60錢。再根據(jù)“芻一石十六錢,稾一石六錢”(73)的換算關(guān)系,[31]亦可以清楚看出:每頃60錢實乃“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折錢相加的總值——16×3+6×2=60(錢)。以往曾有不少學者認為,秦的頃芻稾均按頃征收,無論是否耕種,每戶都要按百畝繳納芻稾。[32]而《芻稾志》的記錄則無可爭辯地證明:頃芻稾均按“謁墾”的草田畝數(shù)征收,《田律》規(guī)定的“頃入芻三石、稾二石”,也的確是一個征收芻稾的測算標準,而不是每戶都要按百畝征收。這就徹底解決了秦代芻稾究竟是按頃征收還是按實際授田數(shù)征收的爭議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芻稾志》的記錄還揭示了一個授田制的重大細節(jié)。這就是“都鄉(xiāng)黔首田啓陵界中”、“都鄉(xiāng)黔首田貳春界中者”。它無可爭辯地證明:秦代黔首是可以跨鄉(xiāng)授田的,賜田更當如此,從而顛覆了以往的許多認識。具體來說,除了都鄉(xiāng)的土地資源可能較少,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跨鄉(xiāng)受田人的田宅管理問題。從簡文來看,這些跨鄉(xiāng)“耕田”人的戶籍都沒有重新登記。但既然他們是到啟陵鄉(xiāng)或貳春鄉(xiāng)耕田,并照章繳納芻稾(田租),那么“包括面積、位置和用途”的授田登記就必定是在啟陵鄉(xiāng)或貳春鄉(xiāng),包括禾稼和芻稾的征收等。當然,如果他們在都鄉(xiāng)仍有草田和輿田,也必定都會在都鄉(xiāng)登記。再就住宅而言,由于要跨鄉(xiāng)耕田,這些黔首也顯然需要在啟陵鄉(xiāng)或貳春鄉(xiāng)有臨時住房。根據(jù)岳麓秦簡《尉卒律》:“為計,鄉(xiāng)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xiāng)里之入?(谷)、徙除及死亡者,謁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比其牒,里相就?。ㄒ玻┮詴嫛!保?span>140-141)[33]他們便應(yīng)當都有類似遷移證或通行證、暫住證等等證件。這些都反映了遷陵縣域的人口流動實際是比較寬松的,對漢承秦制的某些認識具有顛覆意味。以漢初為例,以往認為秦漢相同,在戶籍和住宅的管理上都極為嚴格,乃至“居處相察,出入相司”。張家山漢簡《戶律》便明確規(guī)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保?span>305)[34]但里耶秦簡卻證明:至少在洞庭或邊遠地區(qū),情況并非如此,上引《戶律》規(guī)定也并非都繼承秦制。
二是跨鄉(xiāng)受田人的授田限額問題。從都鄉(xiāng)黔首可以到外鄉(xiāng)受田來看,在遷陵地區(qū)是沒有一夫授田百畝的限額的。所謂“限額”,一般皆指為保證供給而采取的限量措施,前提是資源不足。遷陵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它的土地資源相當豐富。若真有所謂限額,大多數(shù)人的授田總額都將被限定在百畝之內(nèi)。這不僅極大提高了跨鄉(xiāng)受田人的勞動投入,使得外鄉(xiāng)授田補差失去意義,而且也違背了遷陵的土地資源較多的基本事實。盡管作為縣治所在地,都鄉(xiāng)的土地資源可能相對較少,但也完全不必兩地奔波才能達到授田百畝的限額。前揭簡9-2350記錄,高里士伍吾武“謁墾”草田六畝,而高里就是都鄉(xiāng)下屬的一個里。如簡8-1443+8-1455:“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鄉(xiāng)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chǎn)。典私占?!?a href="#_edn35" name="_ednref35" title="">[35]在秦始皇二十六年,里耶秦簡還有啟陵鄉(xiāng)渚里“劾等十七戶徙都鄉(xiāng)”(16-9)的記錄,[36]反映出都鄉(xiāng)比較空曠的情形。上引跨鄉(xiāng)開墾的授田合計僅有388畝,亦說明都鄉(xiāng)的土地資源并非很少。加之“歲更”的休耕方式,即使一對夫婦每年都耕種35畝左右,按休耕兩年算,有些農(nóng)戶的授田也明顯超過百畝。種種跡象表明,遷陵的授田是沒有一夫百畝的限額的。[37]
遷陵的授田沒有限額,這對于傳統(tǒng)認識也具有顛覆作用。杜佑《通典》曾云,商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38]受到土地國有制論者的嚴厲批評,張金光先生便斷然否定說:“證以文獻與考古資料,此說實在靠不住?!薄扒孛裉锷系教帢淞⒅秶蟮致酝摹暸稀??!薄叭羧胃麩o限,則無授田之制,有悖于秦簡《田律》所示以頃為基數(shù)的‘受田之數(shù)’。”[39]但今天看來卻不免武斷,至少在遷陵地區(qū)還沒有一夫百畝的限額,否則又何必跨鄉(xiāng)受田呢?至于“頃畔”應(yīng)如何理解,筆者已另文探討。[40]此不贅述。
三是跨鄉(xiāng)受田人的具體耕作問題。從道理上說,地跨兩鄉(xiāng)是很難兼顧的。大致有幾種情況:其一,受田人皆自己耕田。在這種情況下,受田人就只能把精力主要放在一個鄉(xiāng)里,或者側(cè)重都鄉(xiāng),或者側(cè)重外鄉(xiāng),但來回奔波肯定是非常辛苦而難以長久的。即使兩鄉(xiāng)的土地相距不遠,實際也存在著很麻煩的雙重管理問題??偟膩砜?,可能性不大。其二,為別人耕田,亦即租佃別人的墾田。從跨鄉(xiāng)“耕田”人的草田都登記在他們名下且來回奔波看,這種情況應(yīng)完全排除。其三,讓別人為自己耕田,比如出租,比如讓奴仆耕田。從秦代階級關(guān)系來說,盡管難以置信,這種情況卻是真實存在的。秦末揭竿而起的陳勝,就是一個特別典型的事例?!妒酚洝り惿媸兰摇罚骸瓣惿嫔贂r,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曰:‘茍富貴,無相忘?!拐咝Χ鴳?yīng)曰:‘若為庸耕,何富貴也?’”[41]這種情況也說明秦代的租佃關(guān)系已相當普遍,農(nóng)民在擁有授田的使用權(quán)后,便可以把授田公開出租或私下轉(zhuǎn)讓。授田制的性質(zhì)還是不是國有土地,令人懷疑。正如熊鐵基等先生所說:“政府授給土地之后,不再進行分配,各家已有的土地,即為私人所長期占用。”[42]
四是跨鄉(xiāng)受田人的土地來源問題。毋庸諱言,啟陵鄉(xiāng)和貳春鄉(xiāng)的土地資源比較豐富,政府為了擴大墾田,發(fā)展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向全縣百姓招墾,是跨鄉(xiāng)受田的一個來源。但更主要的來源,顯然還應(yīng)是土地的買賣或轉(zhuǎn)讓。一則跨鄉(xiāng)墾種的成本太高,普通民戶承受不起,也完全沒有必要。二則愿意跨鄉(xiāng)墾種,對有些人來說仍有利可圖。關(guān)鍵是要役使別人耕田,而不用自己勞動。但要役使別人耕田,卻必須有役使別人的能力。因此,在跨鄉(xiāng)受田人能夠役使別人的情況下,這就決定了他們都是一些擁有經(jīng)濟實力及權(quán)勢的地主或富農(nóng)。三則貧富分化,秦代已具備土地買賣和轉(zhuǎn)讓的條件。一方面有些農(nóng)民成為暴發(fā)戶,擁有大量財富和奴仆,如里耶簡8-1554:“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乙酉,都鄉(xiāng)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愿、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典弘占?!?a href="#_edn43" name="_ednref43" title="">[43]另一方面,有許多農(nóng)民破產(chǎn),不得不變賣家產(chǎn),甚至鬻兒賣女,成為流民、“盜賊”和奴婢,如“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盜,耐為鬼薪白粲,子當為收”(073)。[44]因而土地兼并便成為事實,正如源于秦律的《二年律令》允許土地買賣那樣,公開的買賣也好,私下的轉(zhuǎn)讓、贈送也好,都屢見不鮮。如岳麓秦簡《識劫
案》中的買房和分田事例:“識故為沛隸,同居。沛以三歲時為識取(娶)妻;居一歲為識買室,賈(價)五千錢;分馬一匹,稻田廿(二十)畝,異識?!保?span>115-116)[45]遷陵跨鄉(xiāng)受田人的土地來源也應(yīng)當作如是觀,這對秦代土地國有制論更具有顛覆作用。西漢大儒董仲舒曾云:“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a href="#_edn46" name="_ednref46" title="">[46]以往多據(jù)此認為,戰(zhàn)國時期土地私有制開始確立。在睡虎地秦簡發(fā)現(xiàn)后,由于“國家授田制”的存在,主張土地國有制論的學者又據(jù)此認為,董仲舒是以漢況秦,并得到多數(shù)學者的認同。但這些新出秦簡證明:秦代土地也確有“民得賣買”的現(xiàn)象,而土地的各種流轉(zhuǎn)則成為不爭的事實。
除了以上所說,前揭簡9-743還記錄了遷陵右田某次征收“田芻稾”的數(shù)量。其中“頃芻稾”被民間稱為“田芻稾”,即證明鳳凰山漢簡中的“田芻”和“田稾”淵源有自。[47]根據(jù)“田芻稾錢千一百卅四”,我們還可以算出遷陵“右田”在二世元年的相關(guān)授田畝數(shù),亦即1134÷0.6=1890(畝)。減去其中道路、水渠、廬舍等,按秦始皇三十五年每戶平均輿田34.8畝計,亦證明“右田”的相關(guān)授田有40—50戶農(nóng)民墾荒。這與啟陵鄉(xiāng)有至少50戶農(nóng)民繳納田租基本吻合,[48]“右田”的管轄區(qū)域或許就是啟陵鄉(xiāng)。同樣,“左田”的管轄區(qū)域也或許就是貳春鄉(xiāng)。這從貳春鄉(xiāng)有寡婦憗的“謁墾”登記,而都鄉(xiāng)吾武的“謁墾”則由“田”來最后核查,也可以得到證實。地理上常以左右來指代東西,啟陵鄉(xiāng)的方位大致應(yīng)在都鄉(xiāng)即遷陵縣城的西部,貳春鄉(xiāng)則大致應(yīng)在遷陵縣城的東部。
說明:原文刊于《中州學刊》2020年第1期。
Issues of the Land Grant System in the New Qin Bamboo Slips
Jin Wen
Abstract: The latest released Liye Qinjian里耶秦簡reveals more details of the land grant system. From the point of declaration, the “Yeken謁墾” of Wuwu吾武 and the widow Yin憗recorded the land granting procedure in Qianling. There are mainly three links of self-reporting, verification and review. The important findings are that the granting of land in Qianling and even Dongting and more areas was granted in small batches, and the “fields田” that manage the granting of farmland were set up as “l(fā)eft field左田” or “right field右田”according to the township. According to the levy of Chugao芻稾, cross-country granting of farmland was also allowed in Qianling area, without a quota of 100 mu畝 per person. In terms of farming methods, the cultivated fields in Qianling area were largely fallow and were called Chatian槎田or field. It is not charactered by the way of making land, but by the way of “Suigeng歲更” farming. It can be estimated that the average household in Qianling should have about 70 mu of arable land. As for the land rent, the newly released Qin Bamboo Slips fully proves that Chugao was collec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umber of land granted, and indirectly confirms the existence of land annexation.
Key words: Yeken, Chatian, Suigeng, Fallow, Land annexation
*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新出簡牘與秦漢土地制度研究”(19BZS023)和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漢三國簡牘經(jīng)濟史料匯編與研究”(19ZDA196)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 自睡虎地秦簡公布以后,以劉澤華、張金光和袁林等先生為代表的主流看法認為,授田制的性質(zhì)是土地國有。但也始終存在異議,有以唐贊功、張傳璽等先生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說,有熊鐵基、朱紹侯等先生的土地為農(nóng)民永久或長期占有說,有林甘泉等先生的土地國有向土地私有的轉(zhuǎn)化說;等等。詳請參看晉文:《睡虎地秦簡與授田制研究的若干問題》,《歷史研究》2018年第1期。
[32] 黃今言:《秦代租賦徭役研究》,《江西師院學報》1979年第3期;楊作龍:《秦商鞅變法后田制問題商榷》,《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嚴賓:《商鞅授田制研究》,《復(fù)旦學報》1991年第5期;臧知非:《說“稅田”:秦漢田稅征收方式的歷史考察》,《歷史研究》2015年第3期。
本文收稿日期為2020年6月12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20年6月13日
點擊下載附件: 2079晉文:新出秦簡中的授田制問題.docx
下載次數(shù):51
Copyright 2008-2018復(fù)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權(quán)所有 滬ICP備10035774號 地址:復(fù)旦大學光華樓西主樓27樓 郵編:200433
感謝上海屹超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提供技術(shù)支持
總訪問量:9410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