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蘇家壟與《定公五年》“稷”地考
(首發(fā))
李永康
武漢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摘要:京山蘇家壟考古發(fā)掘的成果表明,這是一處春秋早、中期的曾國大型城邑遺址,出土銅器銘文顯示其名為“咠”。本文以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春秋晚期的“吳師入郢之役”,認為《定公五年》所記載的“稷”地很可能位于大洪山南麓,與蘇家壟在名稱、地理上高度重合。
關鍵詞:蘇家壟;咠;集;稷
蘇家壟墓葬群位于湖北省京山縣坪壩鎮(zhèn),1966年7月7日因修建鄭家河水庫中干渠而發(fā)現(xiàn),當時出土了包括“曾仲斿父”器在內(nèi)的97件青銅器[1]。受特殊時期歷史條件所限,這批文物的出土情況已經(jīng)無法弄清,因此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僅將其定為“窖藏”。2008年5月2日,鄭家河水庫管理處在加固干渠的施工過程中再次發(fā)現(xiàn)青銅器,文物遭到哄搶,后經(jīng)多方努力得以歸還當?shù)匚奈锊块T。2008年5月10—19日,湖北省考古研究所會同荊門市博物館、京山縣博物館對出土文物地點進行了搶救性發(fā)掘,在1966年文物出土地以東25米處清理殘墓一座。據(jù)此,考古工作者認為1966年文物亦出自一座墓葬,并將其重新命名為蘇家壟M1,而將2008年清理的殘墓命名為M2[2]。2013年蘇家壟墓葬群被公布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后蘇家壟遺址的調(diào)查、勘探和發(fā)掘工作全面展開,2014—2015年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等單位在干渠兩側(cè)的南、北崗地進行了大面積勘探,最終確認蘇家壟遺址是一處包括墓地、居址、冶煉作坊在內(nèi)的曾國大型城邑[3]。
對蘇家壟遺址的性質(zhì),學術(shù)界目前仍有諸多爭論。有學者認為“曾仲斿父”是一代曾侯,不排除其與棗陽郭家廟的“曾伯陭”發(fā)生過激烈的政治斗爭;有學者認為曾國的政治中心發(fā)生過遷移,蘇家壟是曾國的政治中心之一;也有學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曾國的政治中心沒有遷移過[4]。
筆者梳理了歷年來曾國考古發(fā)掘的成果,根據(jù)曾國墓葬所反映的等級制度,結(jié)合相關銅器銘文的記載,提出了另一種觀點,即:蘇家壟是曾國的一個小宗旁支,其名為“咠”;蘇家壟的“曾仲斿父”、“曾伯桼”都只是曾國的小宗宗子,本身并不是曾侯。相關論文已發(fā)表于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中心網(wǎng)站[5][6],可參看。
本文主要討論蘇家壟之“咠”與春秋時期的曾、楚地望問題。
蘇家壟之“咠”明確見于M88出土的“咠夫人孟羋克母簠”,其字作
[7]。趙平安先生曾詳細分析過“咠”字的演變,認為甲骨文之
(合6499正)即“揖”的象形初文,至戰(zhàn)國簡帛演變?yōu)?span>![]()
根據(jù)已經(jīng)發(fā)表的考古材料,可以確知曾國的這個小宗旁支在蘇家壟自春秋早期一直延續(xù)到春秋中期,此后應被楚國所吞并。M88的墓主曾伯桼夫人為羋姓女,以及M85出土的楚式鼎[9],皆是楚國勢力滲透進蘇家壟的證據(jù)。徐少華先生考證M85的年代在春秋中期的早、晚段之際或略晚,墓主可能為由宋適曾的一位低等貴族夫人[10],本文基本同意這一判斷。


(上:蘇家壟M85出土部分銅器)
春秋時期楚人滅國無數(shù),但原有的地名卻不會因此而更改,這在傳世文獻中可以找到大量的例證。因此我們相信,并入楚地的蘇家壟,仍然會沿用“咠”這一名稱。本文認為,蘇家壟之“咠”,即見于曾侯乙簡的“集”,亦即《定公五年》所記載之“稷”。
戰(zhàn)國早期有“集(字從邑)君”,見于曾侯乙簡遣冊的記載(簡53、142、163、172、173、185、203等),同見者還有“鬲(字從邑)君”(簡42、60、144、149、150、153、158、194、197)、“坪夜君”(簡67、160、161、191)、“羕(字從邑)君”(簡119、192)、“陽城君”(簡119、163、166、193)、“樂君”(簡176)、“冥(字從邑)君”(簡65、201)等。曾侯乙墓還出土有“
君黑肩之造戟”(見《銘圖》32卷95頁),以上皆是楚系封君。一般認為楚系封君始于春秋戰(zhàn)國之際,春秋早、中期尚未出現(xiàn)。
戰(zhàn)國中期的包山簡,又有“葉邑大夫、集陽公”(簡130)、“集卜令鄧嘉”(簡164)的記載,徐少華先生認為后者之“集”是前者之“集陽”的簡稱,“集陽”可能就是《定公五年》所載楚之“稷”地,位于今河南唐河縣境內(nèi)[11]。本文同意徐少華先生“集”、“稷”相通的意見,但本文同時認為,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地存在多個“集”,《定公五年》的“稷”未必對應包山簡之“集”。
包山簡之“集”(集陽公)與曾侯乙簡之“集”(集君)并非同一個地名,理由是楚國的“君”與“公”有嚴格區(qū)分,前者為封君,地名為封邑,可以世襲;后者是縣公,縣為楚王直屬地,縣公由楚王任免,不可以世襲。試辨析如下:
1、縣公不世襲文獻有載。以春秋時期楚國最重要的“申公”為例,前后由彭氏(彭宇,見《銘圖》13卷264頁)、斗氏(斗班、斗克)、屈氏(屈巫)擔任,甚至楚王子出任縣公者也不乏其人。楚成王三十七年(魯僖公二十五年,前635年)申公斗克(子儀)被秦國俘虜,第二年申公就換成了叔侯。楚成王四十五年(魯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秦國在“崤之戰(zhàn)”之后將斗克放歸,因為長期“不得志”而在楚莊王元年(魯文公十四年,前613年)作亂??梢娚旯沙蹼S時任免,沒有世襲一說。此外,河南南陽物資城出土了春秋晚期的“申公壽”器,又稱“彭子壽”[12],進一步說明“彭”才是彭氏的封邑,而“申”作為楚國的縣直屬于楚王,申公只不過是楚王任命的管理者。擔任申公的彭氏既是“彭子”,又是“申公”;而不擔任申公的彭氏只能稱為“彭子”,如南陽八一路M38出土的“申公之孫、彭子射兒”即是如此;
2、封君有謚,縣公無謚。曾侯乙簡有“魯陽公”(簡162),也作“旅陽公”(簡195),包山簡作“魯陽公”(簡1),清華簡《系年》作“旅陽公”(簡129、134、135):“旅陽公率師救武陽,與晉師戰(zhàn)于武陽之城下。楚師大敗,旅陽公、坪夜悼武君、陽城桓定君——三執(zhí)圭之君與右尹昭之竢死焉……”?!断的辍匪涊d之旅陽公、坪夜君、陽城君,皆已見于曾侯乙簡,其中坪夜君(悼武)、陽城君(桓定)有謚,可見是世襲封君;旅陽公無謚,當然是由于縣公不能世襲的緣故。隨州擂鼓墩M2出土有“盛君縈簠”[13],器主也是一位楚國封君,新蔡葛陵簡又有“盛武君”(乙一13),證明“盛君”死后亦有謚。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無論在出土文獻還是傳世文獻的記載中,楚國在縣公頭銜后從未見過有謚者;
3、縣的地理位置一般處于戰(zhàn)爭前線,不適合作為封君的封邑。《六國年表》“楚肅王十年”下:“魏取我魯陽”;“魏武侯十六年”下:“伐楚,取魯陽”。由此判斷,楚國的“魯陽”當位于楚、鄭邊境,韓哀侯二年滅鄭之后,韓、魏即與楚國正面交鋒,楚之“魯陽”為魏所奪。既然“魯陽”位于楚國邊境,作為世襲封君的封邑當然是不合適的,楚國在此地設置縣公就合理得多了。此外,在《左傳》的記載中,申、息、葉、蔡等作為楚國的縣,也是長期處于戰(zhàn)爭前線的。徐少華先生也曾論及,楚國的“棠邑”位于楚、吳邊境,不適合作為伍尚的封邑(棠君尚實際上是縣公而不是封君)[14]。
綜上可知,無論曾侯乙簡、包山簡還是清華簡《系年》的記載之中,楚國的“君”與“公”都是嚴格區(qū)分的。包山簡之“集陽公”尚在葉邑之下,與曾侯乙簡封君級別的“集君”不可同日而語,前者之“集陽”與后者之“集”不可能是同一地名。
本文認為,蘇家壟之“咠”才是曾侯乙簡之“集”。其一,從上古音的角度來看,咠、集二字皆在從母緝部,通假不存在任何障礙;其二,蘇家壟之“咠”在春秋早、中期就是曾國的小宗,無論疆域大小還是地理位置,在并入楚地之后作為封君的封邑都是合適的。
楚昭王十年(魯定公四年,前506年)發(fā)生了著名的“吳師入郢之役”,導致楚昭王逃離郢都,輾轉(zhuǎn)至隨國避難。吳軍緊跟而至,威逼利誘隨國交出楚昭王。當時的情形是“楚子在公宮之北,吳人在其南”,關鍵時刻隨國頂住了壓力,“吳人乃退”。
石泉先生破除古人舊說的窠臼,對吳師入郢之役的行軍路線、作戰(zhàn)地域,以及昭王奔隨所經(jīng)之地重新加以考訂,對厘清這一段史實做出了杰出貢獻。本文僅就“稷”這一地名略作考證,以為補充。
見于《定公五年》的“稷”地,亦見于《史記·楚世家》及《伍子胥列傳》。司馬貞《索隱》在《伍子胥列傳》下注云:“《左傳》作‘稷丘’。杜預云‘稷丘,地名,在郊外?!笨芍蹲髠鳌吩鳌梆⑶稹?,后脫去“丘”字。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云:“楚地,當在河南南陽府桐柏縣境。”不知何據(jù),未可遽信。石泉先生說:“稷丘近沂,故上引《左傳》云‘秦師自稷會楚師而大敗吳師于沂’,上引《史記》則云‘敗吳師于稷’,所指乃為同一戰(zhàn)役,只是舉出的代表地名不同而已……沂之位置,諸書無考……今唐河縣西南,泌陽河與唐河會流后的下游支流在清代猶有‘沂河’。其位置亦大致與秦、楚及吳交戰(zhàn)之‘沂’相符……沂如果是今唐河縣西南之沂河,則稷丘位置亦當近之。秦、楚之師于此役勝后不久,即進兵滅唐。唐即在東面不遠,越過今之唐河即是,道途近便,形勢全合。[15]”徐少華先生將包山簡之“集”對應《定公五年》之“稷”,并將其定為唐河縣境內(nèi),即沿襲了石泉先生的說法。
本文認為,將“稷”(稷丘)定為桐柏縣當然毫無依據(jù),而定為唐河縣也存在不盡合理之處?,F(xiàn)將《定公五年》相關記載移錄如下:“申包胥以秦師至。秦子蒲、子虎帥車五百乘以救楚。子蒲曰:‘吾未知吳道?!钩讼扰c吳人戰(zhàn),而自稷會之,大敗夫概王于沂。吳人獲薳射于柏舉,其子帥奔徒以從子西,敗吳師于軍祥。秋,七月,子期、子蒲滅唐。”根據(jù)這一記載,“桐柏說”和“唐河說”存在的不合理之處有以下三點:
其一,吳軍明知昭王在隨,沒有理由棄之不顧,而任由昭王來去自由。吳軍雖不能迫使隨國交出昭王,也應該繼續(xù)圍困隨國;

其二,秦、楚聯(lián)軍的首要任務是解昭王之圍。昭王尚在隨地避難,則秦、楚聯(lián)軍必然首先奔襲隨地,待昭王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之后,方能放開手腳與吳軍作戰(zhàn)。從地理上看,秦、楚聯(lián)軍無論攻擊唐河還是桐柏,在當時的形勢之下都不是關鍵所在;
其三,子期(公子結(jié))是保護昭王逃亡的重要人物,他一直跟隨昭王左右,寸步不離。倘若秦、楚聯(lián)軍不解昭王之圍,子期如何可以離開昭王,而與秦子蒲會合,然后二人一起率軍滅唐?
基于以上三點,我們可以推斷,秦、楚兩軍在南陽盆地會合后,首先應奔襲昭王所在的隨國,即今隨州市曾都區(qū)。秦、楚聯(lián)軍有兩條路線可以選擇:一是直接走大洪山北麓的隨棗走廊正面攻擊吳軍,二是繞過大洪山南麓從背后攻擊吳軍?!抖ü迥辍酚涊d,秦子蒲借口“未知吳道”,讓楚軍與吳軍正面交鋒(使楚人先與吳人戰(zhàn)),而秦軍走“稷”這一條路線(而自稷會之),可見兩軍是先分兵而后合擊,正與以上兩條路線吻合。《史記》抹去了“而自稷會之”這一關鍵細節(jié),改為“敗吳師于稷”,實際上秦、楚聯(lián)軍與吳軍的交戰(zhàn)地點并不在“稷”。
以上推斷的合理性,可以從《定公四年》的另一條記載中得到間接的印證。在戰(zhàn)爭初期,楚國的左司馬沈尹戌向令尹囊瓦(子常)提出了以下策略:“子沿漢而與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毀其舟,還塞大隧、直轅、冥阨。子濟漢而伐之,我自后擊之,必大敗之。”其要點是令尹率軍與吳軍隔漢水對峙,而左司馬率軍前出淮河上游切斷吳軍退路,然后回師與令尹合力攻擊吳軍。既然左司馬的策略可以囊括淮河上游、方城隘口以至于漢水流域這一廣大區(qū)域,則秦、楚聯(lián)軍分大洪山南、北兩麓進軍以解昭王之圍,也不失為一種穩(wěn)妥的軍事部署。
除此之外,《左傳》凡言“自XX會之”,皆是從兩個不同的方向而會合至一處,兩地往往相隔較遠,這也說明秦軍與楚軍選擇了不同的進軍路線,而“稷”并不是最后交戰(zhàn)的地點。從當時的形勢判斷,楚軍救援昭王的迫切性要遠高于秦軍,因此楚軍必然選擇直接走隨棗走廊,而秦軍則從容不迫的從大洪山南麓迂回包抄。
通過以上考證,本文將《定公五年》之“稷”(稷丘)定為大洪山南麓的地名。近年來考古發(fā)掘的成果顯示,蘇家壟早在春秋早期就是曾國設立在大洪山南麓的重要軍事?lián)c,且其地名“咠”與“稷”可以彌合(上引徐少華先生一文論證“集”、“稷”可通,上引趙平安先生一文論證“咠”、“稷”可通,可分別參看),因此將蘇家壟對應《定公五年》之“稷”(稷丘),顯然比“桐柏說”和“唐河說”都要合理一些。
在傳世文獻的記載中,古地名存在大量重名的現(xiàn)象。比如吳師入郢之役另一個關鍵地點“豫章”,杜預云:“漢東江北地名”,只劃定了一個較大的范圍;南宋時期成書的《輿地紀勝》則定于安陸縣東之“章山”,《大清一統(tǒng)志·德安府卷》沿襲了“章山說”。顧棟高《春秋大事表》更與漢代的“豫章郡”聯(lián)系起來,將其劃到今江西省、安徽省境內(nèi)。對此種種不合理的說法,石泉先生都有詳細訂正,可參看。又比如,春秋時期除了楚地的“稷”之外,至少還有另外三個“稷”:一在齊,見《昭公十年》;一在宋,見《桓公二年》;一在晉,見《宣公十五年》。秦、楚聯(lián)軍與吳軍作戰(zhàn)的地點“沂”也是如此,其具體位置已不可詳考,本文推測應在隨國南部。
綜上,本文在石泉先生一文的大框架之下作出以下補充:
1、春秋早期至春秋中期前段,京山蘇家壟屬曾,其名為“咠”;
2、春秋中期之后蘇家壟并入楚地,其名未變;
3、春秋晚期吳師入郢,楚昭王逃亡至隨(曾)避難,子期同行。吳軍兵臨城下,威逼利誘隨(曾)交出楚昭王,未能如愿。此后吳軍稍退,圍困隨(曾);
4、申包胥從秦國搬來救兵,在南陽盆地與殘余的楚軍會合之后,即奔襲隨(曾),以解昭王之圍。其中楚軍直接沿大洪山北麓隨棗走廊進兵,秦軍繞道大洪山南麓,經(jīng)“稷”(蘇家壟)從南部攻擊吳軍。秦、楚聯(lián)軍在隨(曾)南之“沂”會師,擊敗吳軍;
5、楚昭王在隨(曾)解圍之后,即派出子期率領一支楚軍,與秦軍的子蒲一起北上,攻滅吳軍的盟友唐國;
6、春秋戰(zhàn)國之際,楚國在蘇家壟地區(qū)置一封君,即見于曾侯乙簡之“集君”。
史地考證誠為難事,傳世文獻語焉不詳,而古地名重名者又多,以至歧見迭出。本文結(jié)合近年來京山蘇家壟考古發(fā)掘的新發(fā)現(xiàn),對《定公五年》之“稷”提出了新的假設,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證據(jù)仍十分薄弱。姑且備此一說,不足之處,敬希方家見諒。
2021年5月15日初稿
2021年5月22日修訂
注釋:
[1]《湖北京山發(fā)現(xiàn)曾國銅器》。原載《文物》1972年第2期;
[2]《湖北京山蘇家壟墓地M2發(fā)掘簡報》。原載《江漢考古》2011年第2期;
[3]《湖北京山蘇家壟遺址考古收獲》。原載《江漢考古》2017年第6期;
[4]《“曾國考古發(fā)現(xiàn)與研究暨紀念蘇家壟出土曾國青銅器五十周年國際學術(shù)研討會”綜述》。原載《江漢考古》2016年第6期;
[5]李永康:《春秋曾侯夫婦墓的認定與曾公求“至于桓莊”考》。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735,2020年12月26日;
[6]李永康:《論西周時期的“伯仲稱謂”——兼論春秋時期的“子伯仲稱謂”》。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ǎng)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782,2021年4月30日;
[7]《湖北京山蘇家壟遺址考古收獲》。原載《江漢考古》2017年第6期;
[8]趙平安:《從“咠”字的釋讀談到甲骨文的“巴方”》。原載《文獻》2019年第5期;
[9]《湖北京山蘇家壟墓群M85發(fā)掘簡報》。原載《江漢考古》2018年第1期;
[10]徐少華:《蘇家壟M85的年代與文化特征略論》。原載《江漢考古》2019年第4期;
[11]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收入《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一書,商務印書館,2010年,P263;
[12]李長周:《從南陽申公壽墓的銘文說起》。原載《中國文物報》2012年12月7日,第6版;
[13]《湖北隨州擂鼓墩二號墓發(fā)掘簡報》。原載《文物》1985年第1期;
[14]徐少華:《關于春秋楚縣的幾個問題》。收入《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一書,商務印書館,2010年,P160;
[15]石泉:《從春秋吳師入郢之役看古代荊楚地理》。收入《古代荊楚地理新探》一書,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年,P361。
本文收稿日期為2021年5月23日
本文發(fā)布日期為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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