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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松柏1號墓出土的記更數(shù)的木牘
(首發(fā))
廣瀨薰雄
復(fù)旦大學(xué)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一
“更數(shù)”是筆者以前根據(j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的記載造的詞。[1]具體有以下5條:
1.其能誦三萬以上者,以爲(wèi)卜上計,六更。(477~478號簡)
2.以祝十四章試祝學(xué)童,能誦七千言以上者,〔乃得〕爲(wèi)祝,五更 。(479號簡)
3.史、卜年五十六,佐爲(wèi)吏盈廿歳年五十六,皆爲(wèi)八更。 六十,爲(wèi)十二。(484~485號簡)
4.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wèi)吏盈十歳,年當(dāng)睆老者,爲(wèi)十二更,踐更 ……(485號簡)
5.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踐更大祝。(486號簡)
以上內(nèi)容可以整理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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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
卜 |
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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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 |
|
|
祝 |
|
六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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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上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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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更 |
五十六歲的史 |
五十六歲的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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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更 |
六十歲的史 |
六十歲的卜 |
六十歲的祝 |
《史律》所見的更數(shù)有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4種,年齡越高更數(shù)也越高。例如史、卜到了56歳成爲(wèi)八更,到了60歳成爲(wèi)十二更;普通的祝是五更,到了60歳成爲(wèi)十二更。這説明,更數(shù)高意味著一種優(yōu)待。因此筆者對更數(shù)做如下解釋:
更數(shù)也可能就是表示輪到踐更的比例,意爲(wèi)踐更幾個月輪到一次。就是説,六更是六個月輪到一次踐更,八更是八個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個月一次。
其實與此類似的輪番制度還見於唐代的府兵制。根據(jù)唐代的府兵制,府兵要定期宿衛(wèi)京師?!缎绿茣け尽穼ζ洚?dāng)值方式敍述如下:
凡當(dāng)宿衛(wèi)者番上,兵部以遠(yuǎn)近給番,五百里爲(wèi)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爲(wèi)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簡留直衛(wèi)者,五百里爲(wèi)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爲(wèi)十二番,亦月上。
此“番”是輪番的意思;“ 五番”是五個人輪番,“七番”是七個人輪番,“八番”是八個人輪番,“十番”是十個人輪番,“十二番”是十二個人輪番。因爲(wèi)每次服一個月的兵役,所以“五番”、“七番”、“八番”、“十番”、“十二番”各指五個月一次當(dāng)值、七個月一次當(dāng)值、八個月一次當(dāng)值、十個月一次當(dāng)值、十二個月一次當(dāng)值。此“番”的意思、用法與漢代的“更”完全相同。
雖然筆者在舊稿中收集了一些根據(jù),但不得不承認(rèn)舊稿的結(jié)論有不少推測的成分。2009年,荊州博物館公佈了松柏1號墓出土的西漢時代(據(jù)説是武帝早期)木牘的一部分,[2]其中有一枚木牘記載更卒的徵發(fā)情況,正好記有更數(shù)。我們可以利用此牘驗證舊稿的結(jié)論。因此撰寫此文,作爲(wèi)舊稿的補充。
二
關(guān)於此牘,彭浩先生已經(jīng)做了很好的研究。[3]彭文將此牘的內(nèi)容概括如下:
此牘出土編號爲(wèi) 47號。無題記。內(nèi)容是南郡屬縣和侯國的用卒數(shù)量?;靖袷绞窃诳h或侯國名後依次列出用卒的人數(shù)、更替的批數(shù)、每批人數(shù)及餘數(shù)、不足數(shù)或調(diào)劑至它處的人數(shù)。在牘文第二欄的第七行有用卒總數(shù),第八行是每月的用卒數(shù)。
現(xiàn)在不拘泥木牘原來的格式,按照牘文的意思做釋文。爲(wèi)討論的方便,在各縣、侯國的前面加編號:
1.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卌九人,余卅九人。
2.秭歸: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陽,余八人。
3.夷陵:百廿五人,參更,更卅六人,余十七人。
4.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卅七人。
5.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卌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6.孱陵:百八人,參更,更百卌六人,[4]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卅五人。
7.州陵:百廿二人,參更,更卅七人,余十一人。
8.沙彖(羨):二百一十四人,參更,更六十人,余卅四人。
9.安陸:二百七人,參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10.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九人。
11.江陵:千六十七人,參更,更三百廿四人,余九十五人。
12.臨沮:八百卅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卅五人助孱陵、廿九人便侯,余卅一人。
13.顯陵:百卌三人,參更,更卌四人,余十一人。
14.邔侯國: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卌一人助便侯、廿九軑侯,余二百二人。
15.中盧:五百廿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16.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參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卌一、臨沮廿九,余廿三人,當(dāng)減。
17.軑侯:四百卌六人,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廿九人,余廿三人,當(dāng)減。
●凡萬四〔百〕七十人。[5]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我們用2秭歸縣的例子來説明牘文的意思:
秭歸: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陽,余八人
秭歸縣的卒共有1052人?!熬鸥笔?/SPAN>9人輪番的意思。因爲(wèi)每更(每月)116人服役,如果有116×9=1044人,就能實施九更制。不過秭歸縣有1052人,多8人,這就是“余八人”。至於“其十七人助醴陽”,這是每月 116人的更卒中17人去援助醴陽的意思。按照筆者對更數(shù)的解釋,這些記載完全説得通。這證明舊稿的解釋是對的。
牘文中有一些數(shù)字不符合我們的計算結(jié)果,對此彭文做了校改。但以下4處的校改似乎值得商榷:
(1)5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四十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彭文云:按牘文所記“參更,更四十二人”,應(yīng)需卒一百二十六人,醴陽實有八十七人,缺三十九人?!笆茱鰵w月十七人”後,餘數(shù)應(yīng)是二十二人,牘文“余十二人”,或誤。
(2)6孱陵:百八人,參更,更百四十六十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三十五人。
彭文云:“百八人”與下文“參更,更百四十六十人,不足五十一人”相差甚遠(yuǎn),即使加上“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三十五人”,也不能相合,估計“百八人”的數(shù)字有誤。
(3)16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參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四十一、臨沮二十九,余二十三人,當(dāng)減。
彭文云:據(jù)“參更,更百八十六人”,應(yīng)需五百五十八人,牘文記“便侯三百七十一人”與之相差一百三十七人。又,“受邔侯四十一[人]、臨沮二十九[人] ”,共七十人,不足所差之?dāng)?shù),但牘文又記“余二十三人”,兩者矛盾。由此可知,“便侯三百七十一人”之?dāng)?shù)有誤。如果其它數(shù)字不誤,便侯的卒數(shù)應(yīng)是六百零五人。
(4)17軑侯:四百四十六人,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當(dāng)減。
彭文云:如果“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 ”不誤,“軑侯四百四十六人”或是五百一十六人之誤。
爲(wèi)醒目,我們用算式表達彭文的意思:
(1)3(更)×42(人)—87(人)=39(人)
39—17=22(人)
(2)3(更)×146(人)—108(人)=330(人)
58(人)+35(人)=93(人)
(3)3(更)×186(人)—605(人)+41(人)+29(人)=137(人)
(4)3(更)×170(人)—516(人)+29(人)=23(人)
標(biāo)下劃綫的是彭文校正後的數(shù)字。(3)的605人牘文作371人,(4)的516人牘文作446人。
彭文的這些處理很有問題。第一,校正後的數(shù)字和原來的數(shù)字差距太大,即使木牘上有不少寫錯(或計算錯)的地方,也很難想象其誤差會那麼大。第二,這4例都是“受(某縣、侯國)~人”的例子,而(1)和(3)、(4)的計算方法不同,這顯然有矛盾。第三,按照彭浩先生的理解,這枚木牘上的數(shù)字錯誤太多(17個縣中7個縣有錯)。這反而讓人懷疑有錯誤的不是木牘上的數(shù)字,而是彭浩先生的解釋。
今按,這些數(shù)字都沒有問題,只是彭浩先生對“受(某縣、侯國)~人”的解釋有錯。我們用醴陽縣的例子説明“受(某縣、侯國)~人”的意思:
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卌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按照這個記載,醴陽縣每月徵發(fā)42人更卒,其中17人是從秭歸縣的更卒調(diào)劑過來的(“受秭歸月十七人”),因此實際上醴陽縣每更徵發(fā)的是42—17=25人。因爲(wèi)醴陽縣的踐更方式是三更,如果有25×3=75人,就能實施三更制。不過醴陽縣有87人卒,多12人(“余十二人”)。我們用算式表達“受(某縣、侯國)~人”的所有例子:
(1)87(人)—3(更)×(42—17)(人)=12(人) 牘文:“余十二人”
(2)108(人)—3(更)×(146—58—35)(人)=-51(人) 牘文:“不足五十一人”
(3)371(人)—3(更)×(186—41—29)(人)=23(人) 牘文:“余二十三人”
(4)446(人)—3(更)×(170—29)(人)=23(人) 牘文:“余二十三人”
我們的計算結(jié)果與木牘上的數(shù)字絲毫不差。
按照我們的解釋,記更數(shù)的木牘的內(nèi)容可以整理如下表。這是本文的結(jié)論:
|
|
地名 |
卒的人數(shù) |
更數(shù) |
每更的人數(shù) |
餘、不足數(shù) |
調(diào)劑人數(shù) |
|
1 |
巫 |
1115 |
7 |
149 |
39〈72〉 |
|
|
2 |
秭歸 |
1052 |
9 |
116 |
8 |
17(助醴陽) |
|
3 |
夷陵 |
125 |
3 |
36 |
17 |
|
|
4 |
夷道 |
253 |
4 |
54 |
37 |
|
|
5 |
醴陽 |
87 |
3 |
42-17 |
12 |
17(受秭歸) |
|
6 |
孱陵 |
108 |
3 |
146-58-35 |
-51 |
58(受宜成) 35(受臨沮) |
|
7 |
州陵 |
122 |
3 |
37 |
11 |
|
|
8 |
沙羨 |
214 |
3 |
60 |
34 |
|
|
9 |
安陸 |
207 |
3 |
71 |
-6 |
|
|
10 |
宜成 |
1697 |
6 |
261〈268〉 |
89 |
58(助孱陵) |
|
11 |
江陵 |
1067 |
3 |
324 |
95 |
|
|
12 |
臨沮 |
831 |
5 |
162 |
31〈21〉 |
35(助孱陵) 29(助便侯) |
|
13 |
顯陵 |
143 |
3 |
44 |
11 |
|
|
14 |
邔侯國 |
2169 |
7 |
281 |
202 |
41(助便侯) 29(助軑侯) |
|
15 |
中盧 |
523 |
6 |
84 |
19 |
|
|
16 |
便侯 |
371 |
3 |
186-41-29 |
23 |
41(受邔侯) 29(受臨沮) |
|
17 |
軑侯 |
446 |
3 |
170-29 |
23 |
29(受邔侯) |
|
|
總計 |
10470 〈10530〉 |
|
2179〈2021〉[6] |
|
|
〈 〉的數(shù)字是我們通過計算糾正的。在17個縣中,3個縣的數(shù)字不合計算結(jié)果。其中12臨沮縣的“卅一”之“卅”當(dāng)是“廿”的錯寫。這樣,不合計算結(jié)果的只有2個縣了。
10宜成縣,“更二百六十一人”疑是“更二百六十八人”的錯寫。這樣,只 要改一個字就符合計算結(jié)果:
1697(人)—6(更)×268(人)=89(人)
剩下的只有1巫縣。但巫縣的錯誤所在難以推測。我們暫且以卒的人數(shù)、更數(shù)、每更的人數(shù)不誤計算出多餘的數(shù)值。
可以説,在牘文中,各縣的記載幾乎都沒錯。而總計卻不合計算結(jié)果。這只能認(rèn)爲(wèi)當(dāng)時做統(tǒng)計的人計算錯了。
三
最後補充一點舊稿沒有説清楚的事。
我們對更數(shù)的解釋,就民衆(zhòng)的勞役而言,還説得過去;但就官員的上班方式而言,就很難理解。比如説是六更的官員,一年只上班兩個月。這似乎很不合情理。曹旅寧先生曾經(jīng)從這個角度批評舊稿:
從常理上説,政府工作人員有法定的歸休時間,但一年只工作兩個半月(五更)或一個月(十二更),其餘時間都在休息,恐怕與情理有悖。[7]
其實這種批評完全是誤會。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不是“其餘時間都在休息”?!蹲嘧棔钒咐?/SPAN>17有如下一段:
十月不盡八日爲(wèi)走馬魁都庸(傭),與偕之咸陽,入十一月一日,來即踐更。(111號簡)
這是一件偷牛案。偷牛的人説樂人講是他的幫兇。但這其實是誣陷。樂人講説,案發(fā)時間的11月,他在咸陽踐更,而且從10月結(jié)束的8天前開始,他做走馬魁都的“傭”。樂人講根本沒有時間參與偷牛行爲(wèi)。
我們不談案件的詳情,需要注意的是身爲(wèi)樂人的講竟然在不上班的時候受雇傭打工。這個例子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在不上班的時候作爲(wèi)普通人民去其他地方找工作。換句説,他們不是真正的官員,而是半民半官的一種形態(tài)。
《續(xù)漢書·輿服志下》通天冠條有如下記載:
通天冠:高九寸,正豎,頂少邪卻,乃直下,爲(wèi)鐵卷梁,前有山展筩,爲(wèi)述,乘輿所常服。服衣,深衣制,有袍,隨五時色。袍者,或曰周公抱成王宴居,故施袍?!抖Y記》“孔子衣逢掖之衣?!笨p掖其袖,合而縫大之,近今袍者也。今下至賤更小史,皆通制袍 ,單衣,皁縁領(lǐng)袖中衣,爲(wèi)朝服云。
從字義來看,此“賤更小史(吏)”當(dāng)是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8]既然説“下至賤更小史”,那麼“賤更小吏”是最底層的官員。我們在上面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平時作爲(wèi)普通人民生活?!百v更小吏”這個詞正好能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怎樣的地位。
總之,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他們是半民半官的特殊官員。大多數(shù)的普通官員一年到頭上班,只在法定的歸休時間休息。
[1] 廣瀨薰雄《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guān)踐更之規(guī)定的探討》,馮天瑜主編《人文論叢》2004年卷,武漢大學(xué)出版社, 2005年10月。
[2]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jì)南城松柏漢墓發(fā)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朱江松《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fā)現(xiàn)》,文物出版社,2009年。
[3] 彭浩《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四)》,簡帛網(wǎng), 2009年 4月12日。以下簡稱“彭文”。
[4] “百卌六人”,彭文作“百四十六十人”,但牘文沒有“ 六十”之“十”。
[5] 牘文作“凡萬四七十人”。彭浩先生云:“‘凡萬四七十人’是各縣、侯國卒數(shù)的總計,‘四’下有脫字,可能是 “百”字?!贝苏h似可從。
[6] 2021是減17、58、35、29、41(從其他地方調(diào)劑過來的人數(shù))而計算的數(shù)值。如果不考慮這些人,總數(shù)是2201。
[7] 曹旅寧《〈史律〉中有關(guān)踐更規(guī)定的再探討》,簡帛網(wǎng), 2007年5月12日。
[8] 因爲(wèi)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不限於“史”,因此“賤更小史”之“史”當(dāng)讀爲(wèi)“吏”。
本文是提交“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紀(jì)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xué)術(shù)研討會”(2009年6月13日-14日)的論文。
8.沙彖(羨):二百一十四人,參更,更六十人,余卅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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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就作「沙羨」,簡報釋文並不誤,不宜改釋「彖」讀「羨」。
目前所見數(shù)例秦漢「沙羨」地名(簡、兵器、?。瑏K無其他寫法。
上班是上班,踐更歸踐更,是不是兩碼事?
“史、卜年五十六,佐爲(wèi)吏盈廿歳年五十六,皆爲(wèi)八更。 六十,爲(wèi)十二。
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wèi)吏盈十歳,年當(dāng)睆老者,爲(wèi)十二更。”
是不是說:史、卜、佐仍有踐更義務(wù),到時也要去踐更,或為八班制,或為十二班制?
關(guān)於本文討論的木牘中的“羨”字,我對這個字的處理確實有不恰當(dāng)?shù)牡胤?。這是我釋爲(wèi)“彖”的字: 這個字不從“羊”也不從“欠”,和一般的“羨”字形不一樣,似乎就是“彖”字。我把石繼承《加拿大蘇氏藏秦戈銘文補釋》中介紹的秦漢文字中“羨”字列出來: 再看石文所引用的“沙羨”: 松柏1號墓出土的另一枚木牘上寫的“羨”字作如下: 這個字應(yīng)視作“羨”字訛變之形,不知是不是把“羨”的一部分改成形近的“彖”(“羨”、“彖”皆舌齒音元部字,雖然中古開合口等呼有異,但古音畢竟還比較近,有可能是取“彖”表音的作用)。我所釋的字則是把這個字的“欠”簡省筆畫而成的。如果可以這樣理解的話, 關(guān)於“踐更”的意思,我曾經(jīng)討論過“踐更”是服勞役的意思還是上班的意思。如果xiaoyu先生感興趣,請看《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guān)踐更之規(guī)定的探討》之第四節(jié)《踐更的性質(zhì)》。此文在簡帛網(wǎng)上也發(fā)表過。




廣瀨先生有點誤會了,“上班是上班,踐更歸踐更,是不是兩碼事?”不是說踐更是上班或者服勞役,而是說踐更是國家向相關(guān)人攤派的特定義務(wù),即使是官吏,如果有踐更義務(wù),也得照樣去踐更。不存在其余時間休息的問題。
不好意思,也許我還沒明白xiaoyu先生的意思。按照您的理解,官吏在不踐更的時候還上班嗎?
在《奏讞書》案例17,十月不盡八日樂人講做走馬魁都的傭,十一月踐更。這個傭是作爲(wèi)樂人的日常工作嗎?
《奏讞書》案例17中,樂人講做走馬魁都的雇工,與11月踐更沒什么聯(lián)系,不過是時間先后上的事。這里寫出來,樂人講意在說明自己沒有作案時間?!蹲嘧棔贰胺蛩榔尥导椤卑咐羞€有“今廷史申傜使而后來”的記載呢,就連法官也得服徭役。
簡言之,不管是什么人,如果有踐更的義務(wù),那么輪到踐更時就要去踐更,至于踐更完畢,原來做什么的仍然做什么,是做吏的,繼續(xù)做吏,是做百姓的,繼續(xù)做百姓。
廣瀨先生理解的“踐更”較其他諸說都為合理,應(yīng)該是正確的。
再有點異議: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FONT>
————“賤更小吏”或應(yīng)理解為小吏承擔(dān)有踐更義務(wù),而非按照踐更方式上班。這樣理解,與《二年律令》的《史律》是能夠照應(yīng)的。
多謝xiaoyu先生指教。
我的意思是,如果樂人講在十月每天上班的話,怎麼會有時閒做雇工呢?如果他每天在外樂上班的話,他沒有時間做雇工,也不需要拿作雇工的事情來做不在現(xiàn)場的證明。
關(guān)於官員的“徭”,這不是服勞役的意思,而是出差的意思。尹灣漢簡5號木牘提到官員的“徭”,其具體內(nèi)容如:
郯獄丞司馬敞,
朐邑丞楊明,
開陽丞家聖,
關(guān)於這種“徭”,
《史記·項羽本紀(jì)》:諸侯吏卒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
《漢書·蓋寬饒傳》:先是時,衛(wèi)司馬在部,見衛(wèi)尉拜謁,常爲(wèi)衛(wèi)官繇使市買。
從這些例子來看,《奏讞書》“今廷史申繇使而後來”的“繇使”也是出差的意思。
《二年律令》“徭律”:“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傜使?!薄凹鞍l(fā)傜戍不以次,若擅興車牛,及傜不當(dāng)傜使者,罰金各四兩?!薄白怨蠓蛞韵拢ㄉ希鹨詾?/SPAN>傜。”
————看來“傜使”是個多義詞。
等級低的“吏”應(yīng)該是有“踐更”義務(wù)的:“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wèi)吏盈十歳,年當(dāng)睆老者,爲(wèi)十二更,踐更”。“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為傜。”對這條法律做反對解釋,或許爵位低于公大夫的民眾與官吏都是應(yīng)當(dāng)服役的,當(dāng)然“給傳送事”時,吏排除在外。
另外,《奏讞書》案例17中樂人講原來的職業(yè)究竟是什么,材料中并未交代,很難說他原來是在官府上班,私下也以為不需要證明他是否上班。
謝謝廣瀨先生指出“傜使”的“出差”義,xiaoyu此前未察,慚愧。
今天在簡帛網(wǎng)上拜讀了
“真吏”與“給吏”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前者就是人們所習(xí)稱的“吏”,他們在服役年齡及賦稅負(fù)擔(dān)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百姓?!?U>“給吏”雖有“吏”名,但幷不是“吏”,他們只是暫時或臨時從事“吏”的工作,雖然有演變爲(wèi)“吏”的可能,但就其當(dāng)時身份而言,畢竟還是普通百姓。
此“真吏”、“給吏”之別與拙文“普通官員”和“賤更小吏”之別不謀而合: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他們是半民半官的特殊官員。大多數(shù)的普通官員一年到頭上班,只在法定的歸休時間休息。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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